可能?不可能?非常可能?類比法是歸納邏輯其中一種形式,但不是每一個類比法的結論正確機率都一樣的。有一些結論非常可能正確,有一些相當可能,有一些則不太可能,但這正是歸納邏輯的特色,即其結論並非絕對與必然。我們如何評價類比呢? 第一個準則是視其所類比的實體數目多寡,即數目越多,就越可能正確。比如說,你到某餐館用餐,發現雲吞麵裡有一根頭髮,你向店主投訴,他連連道歉。一般上,不少人都會認為這是“意外”或“例外”,你想必也不會因此勸告你所有的親朋戚友不要再到有關餐館用餐。 但如果你第二次再去,這次要了一碗麵粉,還是發現湯裡有一根頭髮。你告訴你的好朋友,他可能會說你倒霉,可如果張三、李四、劉五、陳七都有如此經驗,這時相信你不會再光顧有關餐館,很有可能會對很多人說這家餐館實在糟糕,很不衛生;而別人恐怕亦會因為諸多例子而選擇相信你。 由此可見,數目之多寡與結論之概然率,是成正比的。不過,我們也當謹慎,有一些事的正確與否,不是由人舉手表決的,不能人云亦云。比如說性別歧視,過去有很多人反對女性受高等教育,以為女人只要認識一兩個字就夠了。整個文化就是如此歧視女性,許多人,甚至包括不少女人都認為女人不應走出廚房,可數目的多寡不足以證明這些人是對的。 第二個評價類比準則,是所舉的類比實例含相似之處的多寡。比如說,我到某百貨公司買東西,店裡員工非常友善,樂於助人,有耐心有禮貌。一個月後,我再光顧,發現還是同樣的員工,我想這次也會是一次非常愉快的購物經驗。我如此結論,因為這是同一間百貨公司,同樣的員工,這結論的概然率自然大得多。就如我們在某餐館吃了好東西,下次會再光顧,再點同樣一道菜,特別是如果還是同一位廚師,味道不可能有太大的改變。 第三個評價類比法準則,是檢視結論與前提關聯的強度(strength)。比如說小美被老李性騷擾,結果從此提防所有李姓老男人,以為他們都是臭男人。這前提與結論的關聯其實非常弱,因為一個人的姓氏不能決定其人格。如果姓氏可以決定一個人的人格,則人格屬於先天預定,那我們無需為我們的行為負責,蓋一切行為已被姓氏注定。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或人格完全不在其控制範圍之內,那我們亦不能要求任何人為其行為負責。你可以想像有人說“我知道性騷擾你是不對的,可是對不起,我無能為力,因為我姓李”?這明顯荒謬。 再來一個例子:小明買了一輛車,性能佳,又省油,向你推薦,你因此也買了同一牌子的新車。明顯的,這例子的前提與結論的關聯比上一例子強多了,因為兩輛都是同一牌子的新車,性能應幾乎一樣。 (星洲日報/自由靈魂‧歐陽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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