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憲法規定非回教刊物‧禁用25字眼及10用語
2010-01-13 18:39
(彭亨‧關丹)彭亨州政府在20年前,就通過1989年非回教控制及發展限制條規憲報,禁止任何非回教出版物使用包含“阿拉”字眼在內的25個回教來源字眼,以及10個回教常用語。 彭亨州非回教控制及發展限制條規9(1)條文闡明,任何非回教徒使用上述字眼及句子於撰寫任何形式文章或發表演說,以支持其信仰、思維、概念、行為及活動,將構成一項罪行。
在上述條規9(2)條文顯示,除了作為參考及文章節錄之外,使用上述字眼及句子的非回教徒,也將構成罪行。 遵守條規不會觸怒回教徒 彭亨州回教及馬來習俗理事會(Maip)副主席拿督斯里旺阿都拉華希說,觸犯上述條規罪名成立者,將面對不超過5000令吉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這項條規的規範包含了所有單位,包括非回教徒,任何觸犯規條者,他們將在刑事程序法典下被扣。有關條規也賦予警方執法權力,並且可在沒有逮捕令下,逮捕涉嫌違法者。” 旺阿都拉華希呼吁彭亨州各族子民,尊重這項已經設立長達20年歷史的條規,並指出各方若嚴格遵守條規,就不會引發觸動回教徒憤怒的課題。 他說,有關條規內所概括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把非回教出版物分發給回教徒、向回教徒宣揚其他宗教、親近回教徒以傳達其他宗教的致詞及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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