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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6
阿莎丽娜:“联邦”概念组成大马.东西马地位同等
作者: kychia

(吉隆坡14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说,联邦政府认为1963年成立的“马来西亚”是在“联邦”概念下组成,按此概念,所有当年马来亚州属、沙巴及砂拉越是拥有同等地位的实体,并联合一起组成马来西亚。

她指出,在联邦宪邦下颁给沙巴和砂拉越的特定特别地位,是为了给予尊重,及执行已获赞同的协议,这份协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是在1963年英国政府与马来亚、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达成。

她今日在国会以书面回答巫统卡拉巴干区议员阿都嘉夫提问时说,柯博报告书237段曾提到马来西亚的成立,是以“合伙人”(anassociate of partner)形式组成,并没有其他的历史文件是支持马来亚联合邦、沙巴和砂拉越及新加坡以“合伙”概念来组成马来西亚。

阿都嘉夫是询问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当年的沙巴,是否联同砂拉越、新加坡及马来亚联合邦纷纷受邀组成马来西亚,成立一个有主权国家,而不是纳为马来亚联合邦旗下的州属;若是这样,1963年马来西亚的组成是否是源自于3个国家(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的联合而成,而不是14个州属所组成。

柯博报告书非最终文件

阿莎丽娜表示,在组成马来西亚过程上,柯博报告书237段的文献,不能作为沙巴及砂拉越是“合伙人”(Partnership)地位的基础证据。

“因为该报告书只是一份由一个专为组成马来西亚而成立的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并不是最终文件。同时它也不是当时拟议中马来西亚联邦协议约束下的文件,也不是当年马来亚联合邦、沙巴及砂拉越所赞同的文件。”

她说,在此事件上拥有法律地位的文件,是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最终协议,而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最终协议必须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GC)条文及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下同读。

她说,当时马来西亚的成立,在IGC报告书、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所使用的字眼是“联邦”(Federation)。

有关条文如下:(i)IGC报告书第10段:“10.联邦将涵盖马来亚联合邦州属、沙巴(当时称北婆罗洲)、砂拉越及新加坡”

(ii)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文章1:“英属北婆罗洲及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应与马来亚旗下州属纳为联邦,其地位则是沙巴州、砂拉越州及新加坡州……”

(iii)1963马来西亚法令引言:“在获得认同的联邦之下,英属北婆罗洲和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应与现有州属纳为联邦,其地位则是沙巴州、砂拉越州及新加坡州,其联邦称为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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