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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8
亚航法律行动驳斥指控‧全面配合印度调查
作者: yflen2

(雪兰莪‧雪邦19日讯)亚航集团(AIRASIA,5099,主板贸服组)强烈驳斥印度报案书对该集团、印度亚洲航空(AirAsia India)、丹斯里东尼费南达斯和副首席执行员波林甘的指控,并指这是“无稽”的,将诉诸法律以纠正上述指控。

不过,该集团董事部发文告说,将会对上述案件与印度当局全面合作。

该集团指出,印度中央调查署(CBI)收到第一资料报告(FIR,类似我国的报案书),有关指控是无稽的,该集团也质疑未具名人士的动机,并会全面对有关指控提出挑战。

该集团的指控与答复如下:

●指控:报案书指印度亚洲航空(即塔塔父子公司和亚航投资的联营),是由亚航集团间接控制和营运;后者透过涉及多方的品牌执照协议(BLA)控制,这不仅须显著持股,股东也须是印度国民。

■答复:这项指控已受印度民航局总监驳斥,并在2017年2月8日入禀德里高庭的文件中,直陈品牌执照协议稀释大股东所有权,并不影响印度国民的有效控制权。

●指控:不具名的公共服务官员对亚航集团等四造,及其他具名方和非具名公务员和私人涉进行刑事阴谋和疏通,以加速批准程序、改变宇航政策,间中也透过不透明方式接触印度官僚。

■答复:集团与塔塔父子公司设立廉航,并以亚航为品牌,这是因为考量到塔塔父子公司在印度的名誉与廉正;亚航投资公司持股49%,49%股权由塔塔父子公司持有,另两名印度国民亦持股2%。

所有所需批准是透过正当管道取得,需一年才获得批准。

塔塔有逾100年历史,亚洲航空信誉卓著,我们并未通过任何不当程序获取批准。

至于有关印度亚航公司联同其他航空业,试图向政府陈情以解除防范竞争与航空对健全发展的5/20条例,以利印度消费者;亚航集团强调是根据法规行事,并未涉非法付款。

亚航集团也进行内部检讨,认为东尼和波林甘并没有过错。

●指控:该公司和旅游及食品服务公司、HNR贸易公司和DTA咨询签下假合约,以用来支付贿金予不具名公务员。

■答复:除了HNR贸易之外,所有商业与服务皆以正常商业条件进行。

当时的工程与协议由时任首席执行员詹蒂里亚执行,印度亚航也报案HNR工程并不获印度亚航授权;并提呈一份稽查报告指有关款透过不获授权合约而项非法流出,相信印度邦加罗尔警局仍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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