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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惟诚.峇都议席无须悬空
作者: admin

承审人民公正党峇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咬警案上诉的高庭法官加沙里查上周四(6月17日)以补选涉及巨额公共开销,轻判也是峇都区国会议员的蔡添强,从原有的3000令吉罚款改判2000令吉,以避免蔡添强因触及联邦宪法第48(1)(e)有关刑事罪成罚款不少过2000令吉则丧失议员资格的条文,刻意保住蔡添强的国会议员资格。

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行动党全国主席卡巴星在隔天,则指蔡添强还是无法免除失去议员的命运,因为联邦宪法的“不少过”,在1975年范俊登案判决的诠释为“或超过”。联邦宪法第48(4)(a)(i)条已清楚交代,若这名议员触及第48(1)(e)条,需在14天内上诉否则自动丧失资格,因此各界都急于厘清此事,特别是蔡添强,因为他只有14天的议员保证期。

由于缺乏适当的诠释机构,我国又掀起另外一单宪法论战。卡巴星援引时任行动党万里望国会议员范俊登在1975年的判例,而宪法专家赛法鲁吉教授和蔡添强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沙则以1993年梁英明案案例表明“不少过”的诠释是“超过”。当然,由于这个争议和过去的宪法争议不同,条文内“不少过”的字眼确实模糊,所以政府必须低调处理,让司法机构解决。

然而,卡巴星所提起的范俊登案,实际上属于比较特殊的案例,如深入研究时任最高法院(现在的联邦法院)法官颜质瑞对在《煽动法令》下被起诉的范俊登的裁决,则可发现当时法官判罚后者2000令吉或监禁半年时,并没有对其议员资格作出诠释,而选委会却在14天缓冲期内自行宣布悬空万里望议席,着手处理补选事宜,最后行动党入禀法庭,法庭也在1975年月13日裁决补选不合法,议席不悬空。

很明显,法庭在较后的判决中已经对模糊的2000令吉作出诠释,即议席无需悬空、补选。名义上不失议员资格,但其可否在国会现身,则是国会下议院议长的职权,是法院无法干涉的立法权限,议长有权力以对方刑事罪成为由将之禁足。若单单以判例角度来看范俊登案,则可发现其案与蔡添强议员资格课题非常相似,除了罚款额一样,涉及的同是国会议席,不同的是蔡添强案多了一层政治意义:法官的判决是要避免补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可研究1993年梁英明案案例。最高法院在梁英明案审结后于PP v LYM(1993)2MLJ143判决书中表明“虽然此(梁英明案)案例会被用作学术研讨,但我们(最高法院)决定,此判决可用做往后类似事情之案例”。即表示此案无论程序、审讯、判决,都必须成为往后法庭的参考,因此法庭在当时诠释“不少过”乃是“不超过”之意,亦在此参考内容内。因此,总结两项讨论,笔者认为峇都议席无须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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