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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2011
张作锦.李登辉的“言论自由”
作者: admin

台湾监察院“外交及侨政委员会”已决定立案调查“政府就钓鱼台立场,是否以具体行动捍卫我国领土主权”。

委员会召集人葛永光说,前总统李登辉不断公开表示“钓鱼台是日本的领土”。根据国际惯例和规则,若未来台湾政府与日本政府为钓鱼台主权问题上了谈判桌,届时日方可能拿出前总统言论,反证日本拥有钓鱼台主权的合法性。

葛永光认为,李登辉作此发言时,政府也要有高阶层的人出来反驳,他认为这件事要由行政院长来做,“李登辉说一次,吴敦义就要反驳一次”。

台湾政府的体制,根据原始《宪法》,有“内阁制”的精神,因为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通过,且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但李登辉任总统时,多次修宪,取消行政院长须经立法院同意的法条,把行政院长变成了总统的幕僚长。尽管如此,行政院长还是台湾最高行政首长,日理万机,怎么可能整天跟在一个不识大体的卸任元首后头,专门反驳他的胡言乱语。釜底抽薪之道,是李登辉的自重自爱;心里可以“爱日本”,嘴里却不能“卖台湾”。

或有人说,李登辉讲什么话,除非触犯法律,应是他的言论自由。不错,台湾人人都享有合法的言论自由,但李登辉能不能与我们一般人“并驾齐驱”?先不说他卸任元首动见观瞻的身份,而根据《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的规定,李登辉享有5项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台币25万元(约2万5千令吉)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

三、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800万元(约80万令吉),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700万元(约70万令吉),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600万元(约60万令吉),第四年递减为新台币500万元(约50万令吉),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四、供应保健医疗。

五、供应安全护卫8人至12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李登辉要想像我辈升斗小民一样,享受全面的言论自由,就应该放弃所有的礼遇,与我们站在平等地位发言,这才合理。否则的话,一方面要我们百姓节衣缩食的奉养他,一方面他却出卖全体人民的利益,他的良心安不安我们不知道,但我们的良心不安啊!

《宪法》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不受刑事诉究。李登辉的言论未必涉及外患罪,而且他又卸任了,但纳税人没有理由拿钱供养一个出卖台湾利益的人。监察院、立法院都应检讨前项礼遇条例,作适当的修正,才能符合并彰显人民对卸任元首崇功报德的真义。

意大利总理贝卢斯柯尼涉嫌与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法院已裁定他必须出庭受审,妇女团体谴责他侮辱女性,并“损毁国家形象”。贝氏只是糟蹋一个女子,尚且“损毁国家形象”,李登辉糟蹋的是台湾宜兰县的一块领土,这算不算“损毁台湾形象”呢?台湾人应不应该表示点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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