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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11
王健壮.新闻要自由,四权都有责
作者: admin

五四前夕,美国“自由之家”公布2011年新闻自由报告,台湾排名连续3年下滑,而且3年倒退16名,幅度不可谓不大。而造成此一后果的罪魁祸首,却并非一人一党或一权,而是朝野皆然,更是行政、立法、司法与媒体所形成的四权共犯结构使然。

以行政权为例,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因专业偏执而管制媒体的作为,比威权时期的新闻局犹有过之,不但动辄行政指导与重罚媒体,更以修法或立法的手段,企图合法化干预媒体专业自主的行政作为,甚至还以可能的犯意而非具体的犯行来作为执照核发的依据,对新闻自由的戕害有目共睹。

另外,内阁因受制于社会团体的道德正确压力,动辄大幅修改现行法律,例如《儿少法》等,将言论自由权益置于儿少权益之下,以立法来规范并限制媒体的专业运作,其结果也在不知不觉中摧毁了新闻自由的基石。

原本应该制衡行政权的立法权,在维护新闻自由上的表现也是一样保守反动。立委不但不反对内阁道德至上的修法,有时更主动提案修法,加码箝制新闻自由,甚至在NCC都坦承不宜干预电视新闻时,竟有立委要求NCC对电视台调查与撤照;“立法院不得立法限制言论与出版自由”,但立法院的表现却完全与这项普世遵循的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司法权虽是维护新闻自由的最后防线,但台湾司法官,从检察官到各级法院法官,却显然也未善尽固守防线的责任。任何人祇要看看每年检察官起诉了多少有关新闻自由的案件,法官又判决了多少新闻自由案件的被告有罪,大概都会得到同样的结论:台湾司法官对新闻自由为何物,根本是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

如果司法官稍有新闻自由常识,就绝不会因政治人物基于政治斗争动机滥讼,而作出道德式的起诉或判决,金溥聪控告名嘴胜诉的案件,就是法官不知新闻自由为何物的最新例证,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更足以为司法维护新闻自由的反面教材。

当然,号称第四权的媒体也难辞其咎。自由之家今年降低台湾新闻自由评等,理由之一是媒体对政党报导两极化,但媒体对政党报导两极化其实并非错误,否则欧洲媒体岂不应该评分更低?台湾媒体的“假极端化”才是问题所在。

所谓假极端化,指的是故意夸大甚至捏造极端化的事实,台湾媒体,尤其是电视谈话节目,近年看似蓝绿泾渭分明,但其实都是违背专业的假极端化;以梅铎的霍士新闻台为例,霍士虽是极右媒体,对民主与共和党的报导也呈现两极化,但对假极端化报导,连霍士也难以容忍,梅铎最近与霍士收视率第一的首席名嘴贝克终止合约,就是因贝克的假极端化言论使然。

新闻自由很难得到却很容易失去,如果行政、立法、司法与媒体四权彼此缺乏相互监督制衡的机能,甚至更互为共犯,新闻自由的倒退乃是必然。韩国新闻自由在自由之家报告中,从自由降级为部份自由国家,就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例子;新闻要自由,四权都有责,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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