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映波:收回宣誓書內容‧峇拉可被控發假聲明罪
2008-07-04 18:56
(吉隆坡)蒙古女郎命案第三被告阿都拉薩曾聘用的私家偵探峇拉蘇巴馬廉,否認及收回他在7月1日所做法定宣誓書的內容,根據刑事法典,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做出假聲明的罪名。 刑事法典199條文闡明,任何人若在有法律效用的宣誓書中,做出假聲明,可被視為提供假證據,罪成者可被判坐牢長達3年及罰款。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楊映波說,一個人在做法定宣誓書後,必須對有關的內容負責。 “法定宣誓書是在經過宣誓後,所做出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人們在做法定宣誓書時,必須非常慎重,以及確保內容的真實性。” 公開宣誓書內容無不妥 楊映波今日(週五,4日)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說,法定宣誓書的內容可以被公開,因此,峇拉週四(3日)在公正黨顧問拿督斯里安華的陪同下,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法定宣誓書內容的做法,並無不妥。 不過,他指出,峇拉不僅已於7月1日做出法定宣誓書揭露一些內情,也於週四公開向媒體說了一些話,換言之,峇拉必須為這份法定宣誓書負責。 他表示,峇拉現在改口否認及收回上述的法定宣誓書內容,這種行為能被視為做出假聲明,並且是一項刑事罪名。 他說,既然是一項刑事罪名,警方當然能夠介入展開調查,以瞭解事件的真相。 峇拉在誌期7月4日的最新法定宣誓書中稱,他是在自願及“良心發現”的情況下收回7月1日的宣誓書內容,而他也是在迫不得已及受威脅的情況下,對上一份法定宣誓書的內容作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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