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論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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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與機率

在演繹邏輯中,前題為結論提供確定性的論據(conclusive evidence),但歸納邏輯的前提僅提供概然(probable)的結論。因此,歸納邏輯重於機率,結論並不必然。

上篇我出了一個考題:在一個博彩(lottery)中,共有49個號碼,即從1至49,你可從1至49中選6個號碼,如果揭曉的6個號碼是你抽中的6個號碼,即可獲100萬美金。但這獎金需與所有抽中者平分,即如果只有你一人選擇這6個號碼,你獨享100萬,但如果有另外10個人選擇的與你一樣,你則與10個人平分100萬。假設你朋友手上有兩張他選擇的不同號碼,他決定送你一張,祝你好運:

A)1,2,3,4,5,6

B)21,42,44,23,36,7

請問,你會選擇A還是B?還是你認為兩張被抽中的機率其實是一樣的,結果都無所謂?

答案是:按數學的機率,如果有兩個號碼:1和2,那抽中1的機率是二分之一,即50%,抽中2的機率也一樣。因此,如果遊戲公平,(A)或(B)被抽中的可能性是一模一樣的。有人可能選(A),因為他認為在檢查揭曉的成績時容易對照,一目了然,那是為方便因素。有人選(B),因為他在7月21日出生,恰巧(B)有7與21,他以為會因此為他來好運,但這純粹是一廂情願的主觀願望。

但是,由於遊戲的其中一個規則是抽中者的獎金與所有抽中者平分,因此,選擇(A)會比選擇(B)更有利。因為有許多人會錯誤地以為抽中(B)的機率會比抽中(A)來得高,以為不太可能會發生連續抽中1、2、3、4、5、6,結果沒有多少人會選擇(A)的號碼。在這情況下,如果(A)被抽中,你所獲得的獎金會比抽中(B)來得大,因為平分的得獎者少。

很多人以為抽中1、2、3、4、5、6的可能太小,因為那是順序。不過機率是不看順序或逆序,純粹是抽中你所選擇的6個號碼,因此(A)與(B)所謂的“難度”其實是一樣的。

不過,如果很多人都像你那麼“聰明”,都明白這道理,卻看死別人不如他聰明,結果都選(A),那麼如果(A)被抽中,你所獲得獎金就減少。英國博彩在上世紀末就發生過這樣的事,很多人以為大家都不會選(A),結果很多人選擇(A)。不過成績揭曉時,(A)並沒有被抽中,但如果當時(A)被抽中,平分的獎金則非常少,因為自以為聰明的人太多。

(星洲日報/自由靈魂‧歐陽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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