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親戚或朋友被警察拘捕,並且被扣留在警局,而你想聘請律師,你該怎麼作?
一般上,警方會讓被拘捕者通知他的親戚或朋友有關他的下落﹕互控程序法典第28A條文。如果你沒有接到任何通知,你可以採取以下的做法:
(a)收集相關必需的資料
首先,你必須要知道受逮捕者的資料如﹕
(Ⅰ)此人在何時何地被拘捕?
(Ⅱ)此人因何被捕?
(Ⅲ)此人涉嫌什麼案件。
(Ⅳ)被拘捕在那間警局。
(Ⅴ)確定哪一個警員拘捕此人和相關的查案官。
(b)確定哪間警局和可以聯絡誰
(Ⅰ)第一,先確認你的親戚或朋友在哪間警局,同時也要確定你要聯絡何人以及要見誰。
(Ⅱ)一般上,有關的嫌犯被拘捕后,逮捕的警官會帶嫌犯到警局,然后報案,而這份報告叫逮捕報告(arrest report)。之后,高級的調查官(senior investigating officer)會安排一名調查官(investigating officer)去調查這個案件,而這位高級調查官也會通知相關的刑事調查部門(CID) 。
(Ⅲ)如果你了解刑事調查部門,你就會知道至少有4個管道可讓你接洽,並詢問有關你的親戚或朋友的情況:
(1)逮捕官;
(2)調查官(IO);
(3)高級調查官(SIO):
(4)警區主任(OCPD)或刑事調查部門主任(Ketua Bahagian Siasatan Jenayah Daerah)。
(c)請求和嫌犯會見:
(Ⅰ)一旦確認有關的警局和警務大員,你就可以馬上在電話上提出要求會見相關的嫌犯。
(Ⅱ)會見嫌犯主要的目的如下:
(1)找出他因何被拘捕以及觸犯了什麼罪行;
(2)詢問在逮捕或扣留期間他是否有被毆打;
(3)詢問他到底可不可以被擔保出外 (“警察保釋”);
(4)勸告他有權保持沉默等等相關的法定權利。
(Ⅲ)一般上,如果刑事主任認為,你會干擾警方查案,你在這個時候會被拒絕會見嫌犯。在現實中,你能不能見到嫌犯,完全取決于有關的刑事主任。例如,刑事主任,在得到上司的首肯後,基於以下其中一個的原因,會允許見嫌犯。
(1)調查工作接近尾聲,你的出現不會干擾警方的工作。
(2)有關嫌犯充分和警方合作。
閱讀參考:
(a)聯邦憲法
(b)刑事程序法典
(c)2006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令
(d)1976年警察法令
(e)1953年拘留所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