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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2008
蒙古女郎命案.东尼:阿旦都雅遇害当天受委重任.首被告任务临时取消
作者: admin

(雪兰莪.沙亚南)从蒙古女郎命案查案官东尼助理警监调查中发现,首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于2006年10月19日,即阿旦都雅遇害当天曾受委于隔日护送“非常重要人物”到香港,不过,任务却临时被取消。

他说,在任务取消之后,首被告受指示于当晚前往布城执行任务;不过,证人没有进一步说明及解释首被告接获的新任务是什么。

东尼是控方第75证人,他周三(5月14日)接受首被告代表律师J.古迪盘问时认同,他对首被告所展开的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他提控上庭,在调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物和口供,皆是作为提控首被告的证据。

他说,他没有调查首被告的配枪(编号EAH 387)在阿旦都雅遇害当天的“行踪”是因为他“不感兴趣”,也不认为这很重要。

受询是否获悉首被告于当天曾出席一项汇报会时,他说,由于他没有调查,所以不知情。

不知首被告曾致电枪械房值勤官

东尼指出,他也不知道首被告是否曾于19日当天致电给特警部队控制室枪械房的值勤官员南利曹长,要求将首被告的配枪收进枪械房的铁箱。

询及若首被告于19日晚上10时18分从枪械房取出配枪,他是否将毫不知情时,东尼反驳说不同意辩方的说法,理由是他要调查的是首被告当天的行踪,而非其配枪的行踪。

他说,他曾针对首被告指有不在场证据一事进行调查,但却未曾接获辩方于2007年5月24日提呈予控方的“不在场证据通知”(notis of alibi)。

3大理由反驳辩方律师
首被告与阿旦“交涉”不符办案程序

东尼周三以3大理由反驳辩方律师,指首被告在10月19日连同控方第7证人罗哈妮查一巡伍长(首被告女友)一起到第3被告阿都拉萨住家,与阿旦都雅“交涉”是符合警方一般的办案程序。

以下是他所给予的3个理由:

1)阿都拉萨的住家属十五碑警局管辖范围,而非首被告隶属的武吉阿曼全国警察总部;

2)即使阿都拉萨要报警捉拿或驱赶阿旦都雅,理应由最靠近其住家的警局负责处理;

3)首被告和罗哈妮查一巡伍长隶属不同警局,这样的“组合”完全不符合警方一般办案手续。

东尼指出,从他的调查发现,首被告确实曾于阿旦都雅遇害当晚10时零3分致电予南利曹长,但他不知道首被告当时是否是身处于武吉阿曼全国警察总部,反驳辩方指首被告有不在场证据的说法。

他说,他也不知道首被告致电南利的目的,并否认呈堂的手机通话记录曾遭到篡改;他坚称,有关被告们的手机通话记录与报告是经过大马电子保安机构的专家所鉴定,警方所拿到的报告都是“原装版本”。

控辩双方原订于周三针对法庭是否应采纳特警部队控制室的警区日记为证物作出简短陈词,但由于首被告律师J.7古迪需更多时间准备,因此法官允许将陈词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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