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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2008
私人地禁建高压电塔.国能上诉失败
作者: admin

(布城)上诉庭周五(8月1日)驳回国家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高庭谕令禁止它在亚罗牙也双溪柏带3私人地段建立高压电塔。

由拿督威拉刘国民、拿督马力依萨及拿督苏来曼道勿所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国家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并要它负责堂费。

上诉庭维持高庭发出禁止国家能源在上述私人土地兴建高压电塔的禁令,直到张兄弟屋业发展公司起诉国能的诉讼审结为止。

上诉庭下令马六甲高庭尽速在今年内审理此案。

马六甲高庭是于去年8月1日基于国能没有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向土地局地契官申请注册,在私人土地的地契里注明建高压电塔工程,因此发出禁令阻止国能在亚罗牙也双溪柏带3私人地段建立高压电塔。

3地段被高压电塔工程“穿过”

高庭法官莫达鲁汀峇基指出,国能公司没有向土地局执行人员申请,将双溪柏带的987、988及9893地段建立高压电塔的工程注明在有关的私人地契内,导致诉方张兄弟发展有限公司在购下有关地段时,惊讶的发现其计划发展的3地段被高压电塔工程“穿过”。

甲州著名的张兄弟房业发展公司是于去年4月23日以480万令吉标得双溪柏带6段土地,总面积20公倾,其中3地段受到国能公司建高压电塔工程所影响。

公司指出,它在下标前曾向亚罗牙也土地局详细查询,确定土地没有问题后才决定购地。

由于发展计划绘图的需要,诉方前往巡视土地时,发现他们所购买的土地附近已展开建高压电塔工程,而工程并没有在地契里注明,因此决定采取行动起诉国能公司。

根据国能公司的说词,公司在1997年12月已发出宣誓书,同时也在土地局审讯后,在土地局执法人员允准下拟定“穿过”上述3地段的工程,而前地主也受通知。

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尽管公司有权在私人土地建高压电塔,但却必须将工程注册在有关地契里,以便公众知悉土地的问题。

张兄弟屋业发展公司是由颜德壮律师代表,拿督赛鲁达斯及阿兹南律师代表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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