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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2
环境局:控制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不含辐射废料
作者: admin

(布城9日讯)大马环境局今日澄清,“巴塞尔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处置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并没有涵盖放射性废料。

由其他国际监管制度管理

根据巴塞尔公约1(3)条文,放射性废料应由其他专门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监管制度管辖,这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专门适用于放射性材料的法规。天然资源及环境部以及科学、工艺及革新部通过环境局针对英文《太阳报》志期本月8日刊登“巴塞尔公约禁止莱纳斯从国外运送废料”的报导,作出澄清。

环境局指出,原子能执照局(AELB)将依据放射性废料的放射性浓度和水平,决定是否把放射性废料从放射性物质名单解禁,以及根据2005年环境素质(指定废料)条规对指定废料展开定期监管。

公约为保护人类健康

根据巴塞尔公约,各缔约国之间进行危险废料越境转移时,出口国必须以书面通知进口或过境国,同时也获得进口或过境国的书面同意。

巴塞尔公约整体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险废料产生、越境转移和管理出现的潜在危害。

这项公约是于1992年5月5日正式生效,规定只有确保危险废料以及越境转移(出口、进口或过境)对环境无害后,才允许进行越境转移。马来西亚自1993年10月8日成为巴塞尔公约缔约国。环境局指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定期发布最新修订的运输条例,而最新的版本是TS-R-12009年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该条例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效应,4项保护措施包括,第一,遏制放射性含量、第二,控制外部辐射水平、第三,避免引发危机,以及第四,预防热能造成损害。”

该局指出,国际上并没有把莱纳斯工厂的废料列为放射性废料,因为这些废料属于来自矿石的天然放射性物质(NORM),但是莱纳斯的废料受到马来西亚法律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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