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亨.关丹8日讯)日前参与“622终结莱纳斯”反稀土集会被捕的15人今日被控上法庭,被告获准被保外,不过法庭下达禁口令,禁止被告对媒体和社交网站公开评论此案件。
法官拿督再那阿比汀表示,严禁被告向外界或第三者针对此案发表评论。如果被告违反条件,法庭将重新考虑保释的条件。
“本庭下达封口令的原因,主要不希望被告对外发表或讨论案情,以免影响审讯的过程。”
被告律师哥宾星认为,禁口令的建议非常不合理,并补充,马来西亚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不能禁止任何人发言,如果他们所发表的言论抵触法律,则可通过法律来裁定对错。
“更何况,这里(推事庭)是一个开放的法庭,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听审,媒体记者也会报道,也可向外发表。因此封口令对被告来说,是不合理的。”
哥宾星在休庭后指出,法庭对其当事人颁布禁口令有违宪法,因此他们将会在近日内,就此向关丹高庭提出上诉。
面对非法集会、扰乱等罪名每月5日须向警报到
15人今日在关丹地庭,分别在非法集会、扰乱及武力阻差办公的罪名下面控,包括绿色盛会主席黄德在内的所有被告都不认罪,法官准许他们根据控状,以每人由一名担保人以及2千500令吉保外,并择定于9月2日过堂。
法官拿督再那阿比汀对这15名被告施加2项保释条件,除了封口令,被告必须在每月5日,向最靠近的警察局报到,直到案件审结。
15名被告是潘家耀、王志伟、拉法、黄德、洪宝珠、黄治文、占里、郑永成、汤姆斯黄、李凯鸣、张观运、丘光耀、黄建成、陈志辉及何金发。
此外,以哥宾星为首的律师团,包括莫哈末哈加奥马、巴拉卡斯及拉温,将负责为他们辩护。
包括黄德在内的10名被告,在刑事法典145(被令解散的非法集会)条文下被控;包括潘家耀在内的5名被告,则在刑事法典147条文(骚乱)下被控。另外,于集会当天遭殴伤的何金发,除了在刑事法典147条文下被控以外,也在353条文(使用武力阻差办公)下被控。这些案件都在关丹地庭审处,由再那阿比汀承审。
百人法庭门外声援
今日上午8时许,绿色盛会、拯救大马及劳勿反山埃委员会、民联议员和党员与民众大约百人到法庭门外声援面控者。警方也出动大约30名警员,包括联邦后备队10人戒备。
哥宾星促撤销附加条件“法官应更专注审案”
由于15名被告都不认罪,副检察官卡米查说,在刑事法典145及147条文下被告不允许保释,原因是担心他们会再次引起骚乱及影响社会安宁。
她也建议于刑事法典353条文下被控的被告何金发,以8千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如果法官决定批准这15名被告保释,我建议法庭施加4项条件,分别是:1.被告不允许在距离莱纳斯稀土厂20公尺范围内,举办示威活动;2.被告被限制居留在本身县内;3.被告必须每个月5日之间到警察局报到;4.下达禁口令,被告不可在网络媒体、印刷媒体和社交网站,针对此案件公开发表评论。
控方提出条件太多
被告辩护律师哥宾星则提出反驳,以及建议以每项控状以2千令吉保释。
“如果拒绝让被告保释,等于还没审讯就已把他们定罪和进行惩罚,对当事人不公平。
“另外,控方提出的条件太多,将会严重影响此案的进行,因此我们要求法官撤销所有附加条件。”
另外,针对控方提出禁止被告进入莱纳斯20公尺范围的条件,他同样认为不可理谕,因为控方看起来似乎在维护莱纳斯的利益,相对来说他们更应该维护的是法律!
15人限制居留不合理
他认为,控方要求这15名被告限制居留在一个县内,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他们当中只有5人来自关丹,这项条件将对他们的生活、日常工作及社交带来严重的影响。
在刑事法典145(被令解散的非法集会)条文下被控者:黄德、张观运、黄建成、丘光耀、汤姆斯黄、郑永成、拉法、李凯鸣、陈志辉、占里。
控状指被告在6月22日下午4时至5时30分之间,在格宾工业区通往莱纳斯的道路处的格宾3路,参与一项非法集会时拒绝解散。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多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于刑事法典147(骚乱)条文下被控者:潘家耀、何金发、洪宝珠、王志伟、黄治文。
控状指被告在6月22日下午4时至5时30分之间,在格宾工业区通往莱纳斯的道路处的格宾3路,参与一项非法集会时突破警方的防守。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多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刑事法典353(使用武力阻差办公)条文下被控者:何金发
控状指被告在6月22日下午4时至5时30分之间,在格宾工业区通往莱纳斯的道路处的格宾3路,当警员准备进行逮捕行动时向一名警员动武,包括踹踢及爪伤这名警员,造成对方脸部及腿部受伤。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多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本篇内容已在2014-07-09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