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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2016
未注册·婚姻无效·上诉庭:车祸死者遗孀不能索偿
作者: meewei

(吉隆坡7日讯)上诉庭作出一项标杆性裁决,所有1982年3月1日後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婚姻,一旦男方因故逝世後,女方不能以未亡配偶身份提出民事诉讼索偿。

1982年3月1日成份水岭

以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为首的三司,指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在上述日期後举行传统习俗婚礼,却未注册的非穆斯林,其婚姻被视为无效,同时告诫非穆斯林须铭记,未注册行为所带来的可怕後果。

“他们必须明白,未注册的婚姻会对其婚姻状况产生深远影响,并波及他们的法律权益。”

法官一致驳回遗孀上诉

阿都拉曼是针对一起一对男女同居多年後举行华人婚礼但未注册,而男方不幸於一场致命车祸逝世,女方起诉肇事者索偿的上诉案,发表24页的书面判词,法官们一致驳回遗孀的上诉,另2名上诉庭法官为王南吉及扎瓦威。

案件中的死者罗振威和父亲罗赛添,於2010年12月在一场车祸中逝世,其妻子李碧玉和母亲郑玉红及另外2人,随後兴讼向违法U转的肇事司机聂阿布和所属公司索偿。

地庭随後宣判李碧玉可因失去依靠获得15万3千600令吉赔偿丶10万令吉丧失亲人赔偿及3万令吉的葬礼费用。

但肇事司机随後提出上诉获准,无需赔偿15万3千600令吉,不满高庭裁决的2名遗孀,将案件带至上诉庭。

此案所衍生出的法律课题,为死者与作为第三起诉人的妻子,没有注册结婚,因此根据1956年民事法令7(2)条文,李碧玉并不是合法的妻子,也不能代表死者索偿。

举行婚礼也不获承认

换言之,即使2人同居且举行过华人婚礼,现有法令并不承认女方的法律地位。

阿都拉曼表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条文27条文已清楚阐明,1982年3月1日後,定居在大马的非穆斯林个人婚姻,须根据法令注册和取得婚姻证书。

“不可否认,她是已故罗振威经过华人传统婚礼仪式所娶的妻子,但没有根据法令注册,在法律运作上属无效。”

无论如何,1982年3月1日为一个分水岭,该日期前未注册却有举行公开婚礼的夫妇,其婚姻仍视为有效,配偶也具备法律权益。

律师要求检讨上诉庭裁决

李碧玉的代表律师哈吉星表示,他们已要求上诉庭检讨其裁决。

由於案件从地庭开始,最终审理的法庭为上诉庭,而不能带上联邦法院,上诉庭将於7月21日聆听哈吉星要求检讨裁决的准令申请。

哈吉星今日表示,上诉庭三司於5月13日所作出的裁决影响深远,关乎非穆斯林婚姻,因此他们要求五司会审,但目前尚不清楚法官人选。

他也透露,死者车祸时未满30岁,但已和妻子同居近10年,2人是於车祸前2年举行华人婚礼,但之後因忙於工作未去注册结婚。

律师公会:结婚时勿忘注册

无论如何,律师公会家庭法小组委员符月娥受询时表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旨在确保一夫一妻制和保障女性权益,她劝告男女结婚时勿忘注册。

“这是当初立法的目的,两人在一起却没有注册,但发生上述状况,你会发现自己面对很大的问题。”(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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