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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2016
辩方求撤罪控方要增刑.上诉庭择日裁决
作者: zwei

(布城18日讯)全国大专生团结阵线前主席莫哈末沙夫安被控3年前在隆雪华堂发表煽动性言论一案,沙夫安申请撤销罪名,控方要求增刑,上诉庭择日期裁决。

以拿督威拉莫达鲁丁、拿督斯里扎卡里亚及拿督帕拉萨的三司今日聆听控辩双方的上诉申请后,基于案件涉及技术性课题,决定择日作出裁决。

现年26岁的沙夫安被指发表号召大马人采取非法手段推翻法制政府的煽动性言论而被控,地庭在2014年9月5日宣判他煽动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0个月。

高庭在去年12月16日批准沙夫安要求减刑的申请,改判他罚款5000令吉,惟煽动罪名成立的裁决维持不变。

控辩双方皆不满意这项裁决,分别向上诉庭提出增刑及撤销罪名的申请,这也是双方上诉的最后管道。

沙夫安的代表律师阿里夫在陈词时说,其当事人并没有不接受第13届全国大选的结果,并在演讲中曾提出透过合法的方式换政府,即提呈备忘录予政府。

他说,其当事人并没有造成实际上的伤害,并认为罚款才是优先考虑的刑罚。

主控官莫哈末阿兹米副检察司则表示,基于当时全国大选甫结束,沙夫安呼吁民众不要相信巫统政府的言论,具有煽动出席者换政府的倾向。

至于高庭改判沙夫安罚款5000令吉的裁决,莫哈末阿兹米认为,高庭没有针对沙夫安的演讲可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作出整体性的考量。

他说,法庭应将案件的严重性纳入考量范围内,认为监禁才是合适的刑罚。

控状指沙夫安于2013年5月13日晚上8时55分至11时15分之间,在隆雪华堂的“513马来西亚民族日,拯救民主”讲座会上发表煽动性言论,有意图采取非法手段,号召大马人推翻法制的政府。

他因此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b)条文及可在4(1)条文下治罪。若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坐牢最高5年。

蔡添强等出庭声援

布城司法宫入口处的保安工作森严,所有出庭聆审的人士需换取通行证及搜身后才能进入庭内。

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雪州前行政议员刘天球、捍卫自由律师团创办人艾力鲍尔森等人出庭声援沙夫安,庭内座无虚席。

沙夫安向记者表示,无论上诉结果如何,他都会继续推行及参与废除煽动法令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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