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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2018
“纳吉非公仆不能起诉”.法院谕敦马付2万堂费
首相纳吉。(图:马新社)

(布城27日讯)联邦法院认同,联邦宪法第160条款已清楚阐明,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并非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而是“行政成员”(member of administration)。

鉴此,前首相敦马哈迪不能以纳吉在一马公司(1MDB)弊案上担任公职却行为失当,而强制纳吉缴交26亿令吉惩戒性赔偿,以及4200万令吉的加重性赔偿。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拒绝发出准令给马哈迪,以检讨和推翻吉隆坡高庭和上诉庭撤销马哈迪起诉纳吉在一马公司行为不当的诉讼裁决,并谕令马哈迪支付2万令吉堂费。

马哈迪的代表律师哈尼夫在案件甫开审时,基于马哈迪挑战劳勿斯续任违宪一案仍在上诉庭排期等待聆讯,而要求劳勿斯避嫌退审。

不过,劳勿斯却表示,很多人上庭挑战他续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事,但他还是会继续聆审案件。

他指出,法院同意本案所涉课题与如何诠释联邦宪法有关,不过,他们却同意上诉庭和高庭较前在本案所达致的结论,即在联邦宪法第160条款下,首相(副首相)、部长、副部长、政治秘书都是行政成员,而非公务员或公职人员。

哈尼夫在休庭后受访时说,该造将针对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入禀法院要求司法覆核。

他强调,法院已认同本案涉及联邦宪法课题,所以该造主张法院应发出准令开庭审理本案,同时,他们对劳勿斯拒绝退审的决定感到不满,并希望法院可给予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敦马2016年起诉行为失当
要求惩戒纳吉索赔偿

马哈迪是于2016年3月23日连同两名遭巫统开除党籍的党员拿督斯里凯鲁丁和阿妮娜,入禀高庭起诉纳吉担任公职人员却行为失当,以及违反受托人责任,而要求26亿令吉的惩戒性赔偿,以及4200万令吉的加重性赔偿。

他们在诉状中把纳吉列为唯一答辩人,并列举纳吉的4大过失,包括开除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及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等、干预执法机构调查、恐吓本地媒体及下达出国禁令。

不过,纳吉于2016年4月19日基于他并非公职人员,而要求高庭撤销诉讼,其律师团主张,在任何起诉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的诉讼中,马哈迪等人必须证明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国阵主席或巫统主席的纳吉是公职人员。

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阿布峇卡在2017年4月28日基于联邦宪法阐明纳吉并非公职人员,而撤销马哈迪等3造起诉纳吉的诉讼,并谕令马哈迪等人支付3万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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