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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018
涉接收纳吉950万.沙菲宜控洗黑钱
作者: yslee

(吉隆坡13日讯)巫统律师及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涉嫌接收纳吉支付的950万令吉,今日在4项洗黑钱罪名下被控,包括在报税时遗漏这笔收入,他否认有罪。

沙菲宜淡定出庭

现年66岁的沙菲宜于今早11时17分在反贪污委员会官员的押送下到法庭面控,在面对许多摄影镜头拍摄时,面带微笑,十分淡定。

负责检控的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指出,洗黑钱本是严重的罪行,更何况是一名如此资深的律师所犯下。

他说,尽管被告需要经常出国,但被告不应享有特别待遇,要求将被告持有的国际护照及外交护照交给法庭保管。

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则补充,控方反对让被告保外候审,但法庭仍可行使斟酌权,让被告以合理的保释金保外,并建议保释金为250万令吉。

沙菲宜的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表示,被告是于今早6时10分在梳邦机场被捕,当时他准备飞往槟城处理有关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的案件,下午则要到联邦法院处理案件。

他指出,沙菲宜昨日在新山法庭处理案件,并于同日返回吉隆坡。

他说,沙菲宜是一名知名律师,有长达33年的执业经验,并担任副检察司长达6年,在国外也有许多客户。

以100万及2担保人保外

他表示,这是一宗特别的案件,要求法庭允许被告在无需缴付保释金下,自行保外。

地庭法官阿祖拉允许沙菲宜以100万令吉,以及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须交出2本护照即国际护照及外交护照予法庭保管,直到案件审结为止。

她允许沙菲宜在今日缴付一半的保释金,即50万令吉,另一半保释金则须在9月18日前缴清。

案件将于10月2日过堂。

沙菲宜面对的首两项洗黑钱控状,抵触201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罪成可被被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三和四项控状则抵触201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也可被罚款不超过非法取得的款项的5倍,或罚款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沙菲宜控状

首控状
指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在吉隆坡武吉东姑东姑花园的联昌银行分行涉及洗黑钱活动,接收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共430万令吉,即通过一张属于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的支票,并将款项汇入被告的私人银行户头内。

次控状
指被告于2014年2月17日,在吉隆坡武吉东姑东姑花园的联昌银行分行涉及洗黑钱活动,接收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共520万令吉,即通过一张属于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的支票,并将款项汇入被告的私人银行户头内。

第三控状
指被告于2015年3月3日,在大使路的内陆税收局分局,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在呈报2013年12月31日所得税时,提呈不正确的资料,即遗漏申报他于2013年9月13日,通过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支票,所获得并已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的430万令吉收入,此举已触犯1967年税收法令113(1)(a)条文。

第四项控状
指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在大使路的内陆税收局分局,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在呈报2014年12月31日所得税时,提呈不正确的资料,即遗漏申报他于2014年2月17日,通过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支票,所获得并已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的520万令吉收入,此举已触犯1967年税收法令113(1)(a)条文。

4项控状皆抵触201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5年,也可被罚款不超过非法取得的款项的5倍,或罚款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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