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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18
新华社证范冰冰逃税.限期前须缴清约5.3亿罚款.否则移送公安
作者: chiashean

(北京3日讯)因被踢爆涉嫌利用“阴阳合约”逃税的中国女星范冰冰,神隐至今超过3个月。中国官方报告今天出炉,称范冰冰需在限期前缴纳超8.8亿人民币(约5.3亿令吉)才能免除牢狱之灾。国税总局又呼吁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年底前自首。没想到消息一出,中国网民忿忿不平,痛批“偷税这么多,不用坐牢啊,有钱人犯罪成本太低了,只要有钱就可以是吗”、“那以前哪位为什么要坐牢的?她是宁愿坐牢也不补缴吗”,也有网民呛“从此拒看她”。

根据《新华社》报道,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则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亦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新华社指根据国家税务法规规定,江苏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3300万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帐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5100万元和6500万元,共计8.83亿元人民币。

另外,新华社透露江苏省税务局已于上周三(9月26日)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 4日后,江苏省税务局于周日(9月30日)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犯,故如在规定期限前缴纳罚金,将不予追究刑责,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报道未透露有关期限为何。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当中明言若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今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将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否则将严肃处理。

范冰冰另一名经纪人、来自台湾的穆晓光,此前传出已因此入狱,但今天报道并未对他的案情有所说明。(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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