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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2018
澳金矿要求鉴定4法律课题.法院择日裁决
作者: limlc

(布城5日讯)联邦法院将择日裁决,在鉴定任何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时,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应否是法庭的考量因素,甚至可以决定了民众在联邦宪法第10条款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

上诉庭是于2016年10月21日宣判劳勿澳洲金矿有限公司(RAGM)起诉武吉公满反山埃委员会副主席丘雪梨诽谤败诉,惟澳洲金矿公司不满裁决,入禀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法院鉴定他们所提出的4道法律课题。

需更多时间详读书面陈词

这4道法律课题包括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应否成为大马法庭在鉴定某个人言论是否已构成诽谤的考量因素,以及在鉴定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利时,法庭是否已有新的诠释等。

以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南利阿里、丹斯里阿兹哈、拿督查华威、拿督斯里峇里雅尤索夫和拿督罗哈娜尤索夫所组成的联邦法院五司今日在聆听了澳洲金矿公司代表律师丹斯里希西尔阿布拉罕及丘雪梨代表律师拿督古迪雅星的口头陈词后,基于他们需要更多时间详读双方所提呈的书面陈词及案例,而宣布保留判词择日下判。

劳勿澳洲金矿公司是在2013年9月入禀高庭起诉丘雪梨诽谤,惟高庭在2016年5月17日宣判该公司败诉。

该公司声称,丘雪梨在反山埃采金委员会于2012年6月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有关村民健康问卷调查结果内容的言论已构成诽谤,而有关内容隔日获得网路媒体《当今大马》报道。

尽管该公司较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惟上诉庭在2016年10月21日驳回了有关上诉申请,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黄达华(已擢升为东马大法官)组成的三司在裁决时说,丘雪梨只是在履行联邦宪法赋予民众的言论自由,她所发表的言论充其量只能被视为“不中听”或令有关公司感到不悦,但却不至于构成诽谤。

法官黄达华也说,法庭有义务诠释言论自由所赋予民众的基本权利,以反映社会迄今的价值观。

他认为,丘雪梨只是在表述村民健康问卷的调查结果,并表达她对当地居民健康的关心,这种举动只能被视为履行社运分子的义务与权利,争取当局的注意来减轻居民内心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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