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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9
经纪被控洗黑钱114万‧2万令吉保外 4月4过堂
作者: ANASATHIA ANAK JENIS

(吉隆坡8日讯)前房地产经纪否认涉及114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状。

吉隆坡地庭法官拿督再那阿比丁今日审理被告詹德拉苏巴马廉(43岁)涉及3项总值114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状,被告对3项控状表示不认罪。

第一条控状是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在皇后镇大马伊斯兰银行涉及收取来自安姆兰阿末的30万令吉黑钱,而触犯反洗黑钱法令第4(1)(a),一旦罪成可监禁不超过15年,不超过5倍黑钱价值的罚款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二及第三条控状是被告向同一人分别在皇后镇大马伊斯兰银行及吉隆坡十五碑丰隆银行收取50万令吉和34万令吉,日期分别是2015年6月30日及1月16日。

被告在反洗黑钱第4(1)(b)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可监禁不超过15年,不超过5倍黑钱价值的罚款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主控官沙菲纳兹认为,被告保释金应为10万令吉,因为此案涉及高额款项,同时被告也需要交出护照;被告代表律师慕尼安迪则认为保释金太高,因为被告没有工作,同时也不会出国;法庭最后把保释金定位2万令吉、2名担保人及交出护照。

法庭也指示被告在保释期间必须每周到金马警局报到3次,案件则定4月4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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