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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2019
刘伟强:只要不违宪与法律·“总检署执行联邦指示”

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接受媒体访问。

(吉隆坡14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说,总检察署作为联邦行政机构的一部份,将执行联邦政府的任何指示,只要该指令不违反联邦宪法和其他成文法律。

他昨天在下议院以书面回答马华亚依淡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魏家祥的问题时表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条文和考虑到首相的提醒,第三律政司已发出一份通函电邮,告知总检察长的指示,即官员处理涉及特定个人的案件,需要根据法庭定下的时间表进行,不能有任何延误。

依时间表处理特定者刑事案

魏家祥是要求首相解释有关行政人员与总检察署的关系。事源第三律政司依据内阁于2018年12月19日的决定传达首相的指示,即针对特定人士入禀的刑事案,需要根据时间表进行,不能耽搁。

刘伟强表示,总检察署是一个政府部门,其核心任务是由司法官员根据联邦宪法第132条款在司法和法律服务部门执行。

总检察长拥有裁量权

“虽然总检察长是行政部门的主要法律顾问,但在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上,作为检察官的总检察长拥有裁量权是否要启动,实施或暂停任何刑事犯罪程序的酌处权,这符合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即不接受行政部门的指示并且是独立的。”

“关于刑事案的处理,刑事程序法典第(第593法令)第172B(1)条文阐明,案件管理应在被告被起诉的60天内开始。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2B(4)条文阐明,审讯应在被告被起诉的90天内开始。”

他也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阐明,刑事案件应根据法院规定的审讯期限解决。因此,除了不可避免的理由外,副检察司被指示不要求延期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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