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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2019
交通部研究修陆交法令.醉驾致死 刑罚加重
作者: 余秘叶

(吉隆坡21日讯)交通部正在研究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以加重造成死亡车祸,特别是醉酒驾驶的车主的刑罚。

交通部长陆兆福赞扬和感谢沙巴斗湖法庭最近对醉驾造成4人丧命的车主判以坐牢17年重刑的决定,传达了车主在公路上需要更负责任的讯息。

陆兆福今日在下议院回答巫统马樟国会议员拿督阿末加兹兰的问题时表示,政府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仔细研究和获得相关单位包括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总检察署、大马道路安全研究院(MIROS)及交通业者等的意见。

阿末加兹兰促请政府尽快修改有关法令,因为醉驾造成意外的问题日益严重。

陆兆福:感谢斗湖法庭判重刑警示

陆兆福表示,政府同意每位驾驶人士必须在公路上负责任,因此他赞扬和感谢沙巴斗湖法庭对醉驾判以重刑的决定,法庭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息,要求驾驶人士更加负责任。

他指出,因为危险或鲁莽驾驶导致死亡的车主已抵触陆路交通法令41条文,可被判坐牢不少过2年或不超过10年,同时可被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或不超过2万令吉。

“若是持‘L’牌的驾驶者造成死亡车祸,其L牌驾照可被吊销。

“若是抵触法令41条文,即造成死亡车祸者,驾照可被吊销不少过3年。若重犯,驾照可被吊销长达10年。

“那些被提控上庭的车主的驾照也会被吊销,直到法庭作出裁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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