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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019
废强制性死刑·法官以罪行裁决生死

(吉隆坡29日讯)内阁今日针对废死课题定案,即废除强制性罪行的死刑。废除强制性死刑跟废除死刑,有什么不一样呢?

在这个选项下,被告在全面审讯中被判有罪后,法官拥有裁量权可以自行决定对被告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法官将以如何发生滔天罪行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废除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的强制死刑。

法官须考量4情况

在这类案件中,法官必须考量4个情况,即被告被逮捕时,没有买卖毒品的证据、被告没有涉及内奸、被告仅限于涉及运输、携带、运送或提供危险毒品,以及控方以书面方式向法庭证明被告,协助警方打击国内外的贩毒活动。

现有的法令允许法官在一人被判有罪之后,行使39B以下的酌情权,前提是满足4个条件,但这4条件限制性太强。因此,政府建议取消这4个条件,并在被告在审判中被判有罪后,给予法官绝对酌情权。

修改强制死刑11罪行条文

政府也将修改刑事法典下涉及强制死刑的9项罪行之条文:

1:第121A条文(向国家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宣战)

2:第130C条文(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

3:第130I条文(指导恐怖主义组织活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4:第130N条文(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收集财产,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5:第130O条文(为恐怖主义意图提供服务,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6:第130QA条文(接受贿赂以协调或促使恐怖分子行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7:第130ZB条文(接受贿赂以协调或促使有组织性犯罪活动,若其行为导致丧失人命)

8:第302条文(谋杀)

9:第374A条文(劫持人质致死)

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的2项罪行:

10:第3条文(犯罪开火)

11:第3A条文(同谋开火)

【废死的新闻背景】

废死建议引反弹

去年10月,刘伟强透露政府将提呈法案以全面废除死刑,随后民间反对声浪四面而来,尤其是受害者家属。尽管民间出现反对政府决定废除死刑的声浪,但刘伟强多次坚称政府已议决不会U转。

当时,政府也探讨成立受害者补偿基金(victim compensation fund),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补偿,减轻受害者亲属负担。

可是,到了今年3月初,政府改变态度,指考虑拟定3个 “废死选项”,准备提呈内阁决定。

目前国内监狱有6万5222囚犯,当中1281人是死囚;从1281名死囚中,共有932名囚犯因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而被定死刑。其它是349人,差不多300个是杀人犯,其余是绑架案,携带枪械等。

2014年至今,监狱局没有接获政府发出死刑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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