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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2019
旺朱乃迪:以建国契约为基础·宪法第160条文须修改

旺朱乃迪:修宪必须同时修改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条文,依据1963年建国契约为基础才能在宪法上保障砂拉越及沙巴的地位和权益。(图:星洲日报)

(古晋5日讯)修宪引发大争议!砂政党联盟(GPS)领袖再提出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文修正案出现的争议,即根本没有修改砂拉越及沙巴的复邦地位。

砂政党联盟的山都望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旺朱乃迪强调,这次修宪必须同时修改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条文,依据1963年建国契约为基础,以在宪法上保障砂拉越及沙巴的地位和权益。

他重申,任何对宪法的修正都必须仔细研究,以便取得理想的效果,此次修宪内容必须加强对1963年建国契约(MA63)的承认,才能真正将砂拉越和沙巴的地位恢复至组成马来西亚的地位。

他称,只有在宪法对1963年建国契约承认、诠释和注明,才能进一步解决组成马来西亚的相关问题,包括财政、石油和天然气、大陆架和领海等权益。

旺朱乃迪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解释必须修改联邦宪法第160条文,因为该条文阐明:马来西亚联邦是以1957年马来亚联邦契约为基础,而不是以1963年建国契约为基础。

“若宪法没有详细阐明对1963年建国契约的认可,将会引起人们对马来西亚组成的疑惑,甚至对建国的质疑。”

据了解,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阐明,马来西亚联邦是以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57(1957年马来亚联邦契约)为基础,而非1963年建国契约(MA63)。若修宪法案要以MA63为依规,只有修改第160(2)条文才能达到目的。

旺朱乃迪也指出,国会昨日提呈的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文法案的内容诠释:联邦的定义分为(a)柔佛、吉兰丹、吉打、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和登嘉楼;(b)砂拉越和沙巴。

“此修宪内容明显砂拉越仍是处于州属地位,与马来亚联邦的州属没有任何区别,这根本没有意义,实际上砂拉越已是邦的地位,如果不修改‘联邦’的定义,就不能修改宪法第1(2)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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