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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2019
首相削权 国安法一读‧颁布“保安区”权 交元首

(吉隆坡9日讯)政府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修改备受争议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削弱首相在该理事会的权力,并恢复国家元首的权力。

以“元首”取代“首相”字眼

政府修改法令第2条文,以“国家元首”取代“首相”字眼。

在此修正下,原本首相是在该理事会的劝告下,有权颁布受到安全威胁的特定地区为“保安区”,现在将权力转交给国家元首。同时,国家元首也有权力随时撤除有关颁布令。

首相署副部长哈尼巴今日在下议院提呈2019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一读。

首相特定权力转交理会

根据修正案第42条文,政府建议以“理事会”取代“首相”字眼。在此修正案下,原本首相赋予的特定权力将转交给理事会。这些权限包括决定这项法令的生效期,以及制定条例管制个人、车辆、飞机和跑腿在保安区内的行动、制定在任何保安区内征用土地、建筑物以及流动资产等的程序,以及制定在任何保安区内的摧毁建筑物的程序。

政府也修改法令第21条文,营运主任赋予权力除了要求政府机构,也可要求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有关个人或机构的资料或情报。

违例者可判监5年罚10万

法案增设新条文,阐明任何不遵守上述条例的人士,可被判坐牢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除了政府机构,违例的机构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

政府也修正法令加强刑罚,可从原有的坐牢不超过2年,改成不超过5年,确保该理事会的资料或情报不会外泄。

颁保安区后须呈国会辩论

法案修改第18(6)条文,要求一旦政府宣布任何地区为“保安区”后,需要尽快在宪报颁布和提呈给国会上下议院辩论。如果上下议院决定撤除有关颁布令,政府需要立即停止执法。

法案也增设新条文,阐明若有任何公司、合伙公司、组织的董事、职员、合伙人、经理、秘书或其他职员,若抵触这项法令,可各别被提控。

如果有关公司或组织被发现犯错,可被惩罚,除非他可以证明他对此事不知情或未经他的同意下进行的活动。

国安法是在2015年12月3日和22日,分别在国会上下议院三读通过,政府随后于6月7日在宪报上颁布这项法令。不过,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早在2月17日就发表声明,要求修改一些条文。

净选盟前主席拿督安美嘉早前表示,她已查证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类似我国将巨大权力赋予一个人身上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最多也只是谘询性质的理事会。

安美嘉认为,别以为该法令没有使用“紧急状态”字眼就可以绕过国家元首批准,实际上其性质与紧急状态法令无异。公正党主席安华则于2016年8月2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政府和国家安全理事会。

他在诉状中除了要求高庭宣判上述条文违宪和无效外,也要求高庭宣判国安法是违宪和无效的,并发出禁令,永久禁止国家安全理事会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来落实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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