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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019
​接指示前往艾芬银行‧索Ihsan Perdana公司账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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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证人莫哈末尼占结束供证后,快速乘车离开法庭。

第三证人莫哈末尼占在供证时确认,他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下拥有调查权。

他说,在2015年7月6日,接获部门总监阿都拉曼的指示,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37(1)条文下,前往位于拉惹朱兰的艾芬银行(Affin Bank),以索取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文件。

他表示当时把通知信函交给了该银行职员宁玛莎菲拉。

银行提供3来往账户资料他说,该银行职员提供给他3个来往账户的资料,包括开设账户申请表及辅助文件、账户持有人身分查核表、账户结单单等。

他表示他是与同部门两名官员进行行动,分别是莫哈末依尔罕和林文彪(译音),惟不记得阿都拉曼是分开指派或一起指派他们。

他说,他们收到指示后就直接去了阿芬银行,他们的行动从早上10时至晚上9时结束。

他表示知道所充公的文件会交给一马公司案的特工队,根据媒体的报道,他知道特工队的成员包括反贪会、国行、总检察署和警方的代表,而直接涉及的国行官员是再鲁希山。

他透露曾有来自特工队的不知名代表到其办公室查阅和和影印他获得的文件,他于在2018年6月把文件正本呈交给反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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