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13天审讯,本案第30名证人艾芬银行前经理诺哈雅蒂供证时,确认SRC国际公司子公司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艾芬银行账户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转账总共4200万令吉至纳吉大马银行的账户。
她在接受检控团队主控官苏莱曼邱景辉副检察司的盘问时,确认的转账交易包括了在2014年12月26日,从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艾芬银行账户分别转账2700万令吉至纳吉尾数为880及500万令吉至纳吉尾数为906的账户;此外,也在2015年2月10日,从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艾芬银行账户转账1000万令吉至纳吉尾数为880的账户。
证人也提及,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前身为Gem Horizon私人有限公司,并在The Curve的艾芬银行分行有账户。
此外,证人也在庭上指认了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
证人在供证时指出,三苏安华苏莱曼是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账户的签署人之一,批准从该公司的账户汇款至纳吉在大马银行的账户。
三苏安华苏莱曼曾否认转账
另外,根据2017年的报道,一马公司特工队曾逮捕三苏安华苏莱曼以协助调查。此外,三苏安华苏莱曼也曾在在2015年发文告,否认任何资金转账至首相个人账户的指控。
在上周二的审讯时,本案第21名证人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威在供证时证实,纳吉在大马银行的其中一个尾数为906的账户多次出现透支的情况,而该账户在透支后,总是会有钱汇入。
内部转账受法令约束
对交易怀疑便会投报
诺哈雅蒂证实艾芬银行的账户内部转账,例如Ihsan Perdana公司不同账户之间互相转账,不论金额是多少都受到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的审查。
她指出,该银行会审查有关公司的业务性质等,以确保遵守有关法令的规定。
她接受辩护律师法汉的交叉盘问时说,如果负责处理的银行职员对交易感到怀疑,那么他们就会投报。
针对她早前确认Gandingan Mentari公司汇入资金到Ilhan Perdana公司的账户,她表示不知道有关资金来自SRC国际公司。
确认Ihsan Perdana发出10张支票
另一方面,法汉要求她确认Ihsan Perdana向Mail Global Resources Sdn Bhd发出10张支票,每张支票的价值为100万令吉,她确认有关支票于2015年2月17日已经兑现。
法汉要求把一封志期2015年2月16日,由Dennis See签名确认Mail Global Resources公司已收到支票的信件标记为呈堂证据。
诺哈雅蒂确认Ihsan Perdana公司发出6张各50万令吉,总共300万令吉的支票,支票日期是2015年4月24日。
法汉出示Ihsan Perdana公司的一封有关支出了300万令吉的信件,但是信中的支票号码与上面提到的6张支票不同,他要求将这封信呈堂。
诺哈雅蒂确认由Ihsan Perdana公司尾数1108的账户,在2014年杪至2015年初期间发出的7张支票,其中一张是发出给Mail Global Resources公司的800万令吉支票,而在她接受反贪会的盘问时,这笔交易没有受到审查。
账户签署者是相同的人
她在较早前指出,Ihsan Perdana尾数为1101的账户签署者,和尾数为1108账户的签署者是相同的人,即该公司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和董事拿督阿都阿兹依斯迈。
她确认,根据该公司的议案,上述这两个账户在发出支票时,必须有这两人的签名。
她说,2014年12月29日,从Ihsan Perdana尾数为1108的账户,转账800万令吉至该公司尾数为1101的账户,转账是根据信件指示的形式进行和完成,因为银行结单注明“没有支票号”。
审讯进行到下午约3时30分,法汉要求法官准许在明天继续盘问这名证人,而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表示他和纳吉须在明早到上诉庭,听取有关一马公司案,辩方要求主控官哥巴斯里南退审的申请裁决,因此,他要求明早迟些复审,最后,法官纳兹兰谕令把原订的明早9时,延后到10时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