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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2019
哈丽扎:Permai Binaraya汇款入SRC账户·“可选支票或直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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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丽扎阿都瓦哈(右)携带辨方律师要求的文件步入庭内准备供证;左为主控官苏莱曼邱景辉副检察司。

(吉隆坡9日讯)马来亚银行吉隆坡总部助理经理哈丽扎阿都瓦哈说,Permai Binaraya可选择直接汇款或发出支票将款项汇入SRC国际公司的银行账户。

也是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第31名证人的她今日接受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交叉盘问,针对Permai Binaraya使用支票汇款3000万令吉予SRC国际公司的问题时说,身为银行职员,应该建议客户直接汇款,而不是发出支票。

沙菲宜认为发出支票是非必要行为。

他对哈丽扎说,虽然证人并不是负责的职员,但基于她在庭内供证,所以问她该公司是否不需要发出支票,证人回答是。

沙菲宜问,给予指示及发出支票者是否有可能进行分层过程,因该笔资金并没有直接转账,而是透过银行,再汇入接收者的银行账户,因此很难确认资金源头;证人回答有可能。

罗斯曼及Jerome Lee是开办账户授权签署人

哈丽扎较早前核对文件时说,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是于2014年7月1日申请在马来亚银行开办账户,并在隔天成功开设银行户头;拿督罗斯曼及Jerome Lee Tak Loong是该银行户头的授权签署人。

她核对文件时回答沙菲宜的提问时说,她可认出罗斯曼及Jerome Lee两人的签名。

她也核实,Putra Perdana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在易名前被称为Kamunting 建筑有限公司,易名是于1998年9月17日生效。

她说,她并不确定1998年时的授权签署人,但当时共有6名授权签署者。

她证实,罗斯曼是于2012年5月2日成为Putra Perdana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授权签署人,Jerome Lee则是于2014年5月28日才成为该公司户头授权签署人。

沙菲宜接着询问证人,上述两人是否是Permai Binaraya及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的授权签署人,证人确认此事。

哈丽扎确认,罗斯曼在两家公司即Permai Binaraya及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担任董事一职,Jerome Lee则只是Permai Binaraya董事;她也确认汇款的指示信是由上述两人签署。

她确认,该银行接获的指示信有罗斯曼及Jerome的签名,提前透过传真指示在2014年7月8日从Permai Binaraya公司的账户汇款至大马伊斯兰银行账户。

她也确认,同月14日该银行也接获由Permai Binaraya汇款500万令吉至Putra Perdana发展有限公司的指示信,但两人签名换了位置,不过这次却没有事先透过传真给予指示。

另一封2015年1月7日的指示信函则要求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汇款300万令吉予Permai Binaraya;该信函同样由两人签署。

她同意,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与Permai Binaraya是以同样的方式下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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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出庭时身穿黑色外套,似乎在配合巫统最高理事拿督洛曼发起的黑色509运动,显示他对希盟也有所不满。

诺丽娜:Permai Binaraya

“2014年汇2700万入纳吉户头” 

第32名证人马银行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部门主任诺丽娜在供证时确认,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曾在2014年7月8日汇款2700万令吉予大马银行一个尾数为880的个人户头,这户头是纳吉所拥有。

诺丽娜在接受主控官邱景辉副检察司引导下供证时,确认了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的各个汇款。

这些汇款包括了在2014年7月8日,SRC国际公司汇款3500万令吉给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2014年7月14日,SRC国际公司汇款1亿500万令吉给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2014年8月8日,SRC国际公司汇款3000万令吉给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2014年12月12日,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汇款1亿4000万令吉给SRC国际公司;2014年12月29日,从大马银行账户汇款500万令吉给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2014年7月8日,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汇款2700万令吉给大马银行账户(尾数为880);2015年1月7日,从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汇款3000万令吉给SRC国际。

证人在接受辩方律师拉玛哈兹兰在交叉盘问时确认,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曾在2014年7月8日汇款予大马银行一个尾数为880的个人户头,而这个户头的持有人是纳吉。

此外,证人在供证时也指出,他们不会取得指示信函的副本,因为有关的信函是发给总部,而该部只是从总部收到汇款的指示。

第31名证人马来亚银行吉隆坡总部助理经理哈丽扎阿都瓦哈昨日供证时,也核实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7月8日汇入2700万令吉予纳吉尾数880的私人银行户头。


第33证人:曾批SRC贷款付款凭证  

第33名证人退休基金局缴纳组主任安巴拉甘指出,本身曾在2011年担任账户与管理服务部门主任,有权批准贷款付款凭证。

他在供证时指出,本身在2011年8月29日批准了退休基金局贷款给SRC国际公司的付款凭证。

他在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德交叉盘问时指出,本身是在一两年前被反贪会传召录取口供。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向证人了解当时录取口供的过程。

哈威德吉星询问证人,口供是否是自己的用词,证人回答是。

安巴拉甘在供证时也指出,当时由于负责签署付款凭证的阿米拉(退休基金局投资支援服务部副主席)休假,因此就由他负责签署贷款付款凭证。

他也说明退休基金局审批付款凭证的过程,即有关的付款获得批准后,也将会被带到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寻求通过,之后才将款项汇出。

但他表示,本身并没有批准贷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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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巴拉甘(左)和阿米拉分别是SRC案第33和第34名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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