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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19
部长准延长交屋司法检讨‧法院暂保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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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35名购屋者的大马购屋者协会法律团队希望联邦法院能够针对政府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的法律课题作出诠释。左一起维友拉、郭建慷、威纳兹、陈钟灵、黄国良、吴城都及阿蒂安娜。

(布城14日讯)联邦法院以还需要研究多个重点问题为由,决定择日才针对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的法律司法检讨申请作出裁决。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今日在联邦法院五司聆听代表35名购屋者的大马购屋者协会团队、代表房地部的总检察署、数家发展商、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及律师公会的代表律师的陈词后,东姑麦润说,联邦法院五司需要研究其中的重要课题,因此暂时保留判决。

五司其他成员为联邦法院法官依德利斯哈伦、丹斯里阿查哈、拿督阿丽扎杜及拿督娜丽妮。

在高庭及上诉庭作出判决后,大马购屋者协会团队及发展商入禀司法检讨,分别提出3个及2个法律课题,要求联邦法院作出诠释,代表房地部的总检察署为答辩方,其他各造则是属于旁听的法律团队。

大马购屋者协会代表律师黄国良表示,他们提出的3个法律问题,主要是围绕在政府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是否越权,即房屋管制处在1966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法令下,是否有权以部长的规定撤销或更改房屋买卖协议、该法令第24条文是否赋予部长委任代表撤销或更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在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规第11(3)项规条对于1966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法令是否出现越权问题。

发展商提出的两个法律课题,则是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规第12项的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申请是否须由房地部长亲自签署批准,或者是授权给部门的官员作出批准,以及房地部长在考虑购屋者的利益后,在上述条文及条规下,是否有承担通知购屋者的义务,才能决定延长交屋申请。

副检察司:法院应驳回申请

代表政府的总检察署副检察司三苏波哈山则认为,联邦法院应该驳回购屋者提出的申请,并无需作出回应,因为购屋者提出的司法检讨言之过早,毕竟部长不曾针对延长交屋的批准令作出决定,上诉庭已发现这是房屋管制处自行作出的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课题过于学术性及假设性。

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代表律师佐治瓦鲁格斯表示,虽然部长没有针对此案入禀宣誓书,但是时任房地部管制处组副主任嘉雅西兰有在他的宣誓书解释,他当时是在时任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曼达兰的指示下,才签署志期2015年11月17日的批准延长交屋期限的信函。

他说,部长并没有立即就同意延长交屋,而是先要求发展商加速完成工程,鉴于6个月后第二次申请发现工程进度仅达94.8%,而发展商也解释,一旦变成搁置房屋,对于购屋者的利益更为不利,部长在考虑相关因素后,才批准延长交屋期限的申请。

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代表律师拿督依力旦星提出,若联邦法院作出部长授权房屋管制处处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限申请属于越权行为,将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为目前等待类似申请的发展计划还有逾百个,而全都要交由部长亲自批准,势必会使许多发展计划的进程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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