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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2019
家协若无理事.注册官可委他人代摄

(八打灵再也15日讯)根据《1998年家长教师协会条例》12(2)条文,在任何时候,如果家教协会里没有理事,注册官可以委任他认为适当的某个人或几个人,在他指定的期限内,行使家教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根据条例,不管是接获投诉或是基于其他原因,如果注册官认为某个家教协会或其会员有不合理的行动或没有履行职务,注册官可以发出书面指示,家教协会或其会员必须遵守有关的指示。

“在中止或开除所有或任何家教协会理事方面,不论家教协会的章程如何规定,注册官可以委任他认为适当的某个人或几个人,在他所指定的期限内行使家教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根据家协条例,所有校长必须在各自学校里成立家教协会,每位学生家长及教师都是家教协会会员。

家协理事须由5至15会员组成

“家教协会必须根据章程推选一个理事会来管理,理事会须在常年会员大会中推选不少过5人或最多不超过15人的会员组成。”

根据该条例的第二章,每所学校必须成立家教协会,成员包括所有在校执教的教师、所有在籍学生的家长、校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Ex-official)和顾问。

此外,非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大马公民若有兴趣成为家教协会的会员,可向县教育局或区教育局长或注册官(没有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的州属)申请成为会员。

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或注册官(没有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的州属)可以委任不超过两位非家教协会会员的人士出任家教协会理事会的成员。

“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必须先获得注册官的批准,才能委任上述2位成员,被委任的人士必须是正直诚实、有兴趣以及被证实能够对教育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家协的“理事”是指:(a) 在家长教师协会常年会员大会中被会员推选的任何人士;或(b) 被主席委任以取代在来届常年会员大会举行前,就已辞职或逝世的家长教师协会理事会成员的任何成员;或(c) 被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或注册官(没有县教育局长或区教育局长的州属)根据本条例所授予的权力委任为家长教师协会理事会成员的任何人士。

家协的宗旨是为学生的进展和福利提供服务及进行研究,以提升学校的形象;在学生活动方面,包括物质上的需求,给予校方协助和支援。

“让家长和教师能够就教育课题交换意见和互通信息;提供机会让家长和教师互相探讨如何提升学生的教育水平;让家长和教师能够致力加强学校的财务状况及提升硬体设施,进而改善教学设备。”

“在校长的允准下,家教协会可充分利用会员或非会员的专业才能,在校内或校外举办各类课程或课外活动,以全面提升学生的发展和学术成绩。”

家教协会可根据常年会员大会的决定,向其会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捐献,惟必须将有关的决定通知注册官。

不可干涉学校行政

家教协会不可干涉和学校行政,以及学校教职员职务与服务条件相关的事项。

家教协会不可作为家教协会和校长或教职员,或县教育局或州教育局、或教育部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之间,解决纠纷或其他相关事项的机构。

一旦成立了家教协会,校长必须向注册官提呈申请注册表格,附上家教协会章程草案。

若认为有助于执行其权力和职务,家教协会有权拥有、使用和处置该协会的任何动产与不动产。

家教协会可设立并管理一个基金,以接受会员对该协会宗旨所作出的种种捐献,惟家协须拥有完整的账目及其他活动记录,同时也必须准备每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

这项条例是为了执行《1996年教育法令》第130(2)(1)条款所授予的权力,由部长制定的条例,于1998年3月26日开始生效。

这项条例适用于政府学校及政府资助学校;家教协会不受社团注册局的管辖。

该条例也规定,家教协会不可和任何政党、职工会或其他的注册团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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