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31日讯)政府已修改条例,从今年5月15日起,在一年内捐款1000令吉或以上款项给慈善机构或基金会的人士,受惠机构必须把捐款人的完整资料提呈给内陆税收局;此举引起捐款人的恐慌,担心成为被追税的目标。
而慈善机构也担心这将阻吓民众,导致一些人因害怕被追税而不愿捐款做善事。
过去,受惠机构需把一年捐款5000令吉或以上人士的资料提呈给内陆税收局,今年5月15日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 条文获批指南》后,把需呈报的名单下调到1000令吉的捐款者,让人担忧。
国内慈善机构已在过去两三个月内陆续接到当局发出的信函,提醒他们有关新的条例。
税收局:没违法就不用怕
针对这项措施,内陆税收局首席执行员拿督斯里沙宾受询时解释,当局发现一些机构或组织已经滥用捐款,没有遵守规定,因此才决定把条件修改得更加严格,以“保护捐款人的权益”。
至于一些捐款人被“吓到”不敢捐款一事,他表示,只要捐款人没有违法,其实无需担心。
根据指南内文,这项指南不包括兴建学校和宗教场所,那么捐钱给学校或宗教场所一年超过1000令吉是否也需要呈交个人资料?
沙宾指出,有关一年捐款超过1000令吉需要提呈完整资料的条件适用于所有在44(6)条文下获得批准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宗教场所管理的基金会(TPRI)和公立学校募款基金(TSUWA)、兴建或购买宗教场所基金、建校基金。
慈善机构:捐款人怕被追税
另一方面,不愿被引述名字的慈善机构负责人透露,听说其他慈善机构发生的情况是,捐款人担心被追税,有者甚至不要收据,留下善款就离开了。
“他们并非要逃税或是违法,而是怕被内陆税收局找麻烦,担心‘与官府打交道’。”
沙宾则指出,这项条件的更改有助于让捐款人计算所得税可被扣税的总数。
他通过电邮回复星洲日报的提问时说,在先进国如美国、英国和新加坡也推行类似措施。
“内陆税收局受到1967年所得税法令所规范,必须对上述资料保密,不能分享这些资料。”
根据指南,以个人名义捐款须提供姓名、大马卡号码或护照号码、完整地址;如果并不是以个人名义捐款,则需提供姓名、注册号码和完整地址。
指南规定,受惠的机构或组织每年4月30日或之前提呈财务报告时,须附上捐助1000令吉或以上的捐款人名单以及受惠者的完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