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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019
采取民事诉讼须知

伍锦泰律师开讲

最近在一档电台节目中,分享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从中得知,这项课题对很多人来说很陌生。据我了解,很多人都普遍认为,如果不幸牵涉其中,经济能力允许,就交给律师应付和处理。虽然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可是很多人并不晓得,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和配合是必要。

法律广泛介入我们的生活,已经是一个不变的事实,所以我认为,身为社会一份子的我们,应该都需要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借由这文章,分享一些基本相关的知识。

首先, 我们需要知道,原告要采取民事诉讼,都必须要呈交诉讼文件。在诉讼文件中,原告必须明确注明,诉讼的主要目的和原因,相关纠纷所牵涉的当事人或机构、文件及诉求等等。至于诉讼文件的格式则不只一种类别。在选择适当的格式时,都得参考和依据相关法律阐明的格式等,否则错误的文件格式会被法庭驳回。

我在这文章只专注于最普遍和常用的文件格式,称之为“Writ” (英/巫)和 “Statement Of Claim” (英)/ “Pernyataan Tuntutan” (巫)。

原告的律师拟定好诉讼文件(Writ & Statement Of Claim) 后,就会把它呈交到法庭,以便被法庭通过盖章确认。从法庭提取已被盖章的相同文件(Writ)后,原告的律师会把已盖章的Writ 和Statement of Claim 递交给被告。

关于递交诉讼文件的方式,相关法律阐明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原告律师委任的派遣人员,亲手把文件交给被告。另一种方式是采用邮政局提供的挂号邮递的方式,称之为“Advice of Receipt (A.R.) Registered Post”,把文件发给被告。

虽然法律阐明其他递交方式,但上述两种方式较为普遍。总而言之,那两种递交方式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被告是确认收到诉讼文件。假设说被告已委任律师,原告的律师可以把文件递交给被告的律师。

若诉讼文件成功递交给被告,被告需要如何应付和注意什么细节等,我会在下一篇文章,继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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