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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9
律师协会:受害人利益为先·儿童被性侵销案须检讨

(亚庇8日讯)沙巴律师协会(SLS)人权与妇孺权利小组委员会促检察署在处理性侵儿童案上,必须更加严谨,因为受害人未成年,检控署应先考量受害人的权益,而不是以报案人(一般是指受害人的父母、长辈或监护人)的利益为先。

该委员会针对一宗于亚庇地庭审理的案件,52岁男被告因受害人母亲到警局销案,控方也在检察署的指示下,向法庭提出的释放但并不代表无罪(DNAA)的申请获得批准。

据控状,男被告被控于8月4日早上6时在兵南邦一间住家内,对11岁女童袭胸、强吻及强抱,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文,罪成可面临最高20年监禁和鞭笞。

但男被告最终获得释放但并不代表无罪,令沙巴律师公会人权与妇孺权利小组委员会感到震惊。

报案人不能直接销案

沙巴律师协会人权小组委员会联合主席多米尼嘉尼和米雪巫斯曼,以及妇孺权利小组委员会主席拿汀玛丽高美今日发表联合文告指出,严格来说,报案人(受害人的父母、长辈或监护人)不能直接销案,只能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警方和检察署不针对报案书採取任何行动。

该委会指出,儘管报案人销案,但检察署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提控被告,因此该委会希望检察署能根据事实和情况,谨慎地作出明智的决定,毕竟受害人未成年,检察署必须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作整体考量。

“如果被告真的有犯罪,就更不应该撤回对他的指控……否则将引起民众的揣测。如果撤回对被告的指控引起社会的忧虑,高庭可行使权力作出检讨。”

有新证据将再次提控

该委会表示,他们对此案确实不完全了解,但还是希望检察署能高度关注性侵儿童的案件,并针对申诉人销案的决定,展开深入调查。

“释放但并不代表无罪的意思是,被告当下被释放,但只要检察署找到新的罪证,会再次提控被告。”

同时,该委会表示,当警方接到投报后,会展开调查和搜证。如果发现报案人报假案,会在相关法令下被提控。

“如果排除了报假案等因素,那么检察署便应该针对报案人销案的决定採取进一步行动,指示福利局调查申诉人的背景,才来决定是否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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