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导火案·士林地检署:陈同佳不符自首条件
涉在台湾杀害香港少女潘晓颖、触发反修订《逃犯条例》争议的疑犯陈同佳,昨(18日)去信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表示已决定刑满后往台湾自首。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今日(19日)回应时指出,已收到当地刑事局通知此事,当陈同佳入境台湾,警方会将他逮捕并移送至士林地检署归案,检察官将开侦查庭处理。
士林地检署又表示,陈同佳去年已被士林地检署列为杀人案被告并发布通缉令,因此不符合自首条件,仅能称为“投案”,无法以自首为由获得刑期宽减;陈同佳被起诉后,案件将会移交至地方法院,由法官考虑案情细节后作判决。
台湾《刑法》第271条列明,杀人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期;273条列明,若是“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判处7年以下刑期;276条则称若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刑期、拘役或50万新台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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