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带头盔 不想被开罚单·难民100令吉贿警 被控
(马六甲21日讯)一名21岁缅甸罗兴亚难民今日在马六甲地庭被控使用100令吉贿赂警方,法官允准以简单马来语将控状宣读,不过仍订11月14日聘雇通译员后,再次提控。
控状指21岁的被告莫哈末阿敏,在今年8月28日约傍晚6时,在亚罗牙也试图使用100令吉贿赂一名警员,以作为不向他开出未戴头盔驾驶摩哆车的罚单,因此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24(1)条文之下处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或罚款不少于5倍贿赂款项,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地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西尔诺丁在庭上交代通译员,以简单的马来语向被告宣读控状。
反贪污委员会副检察司林伟强要求法官将保释金订在5000令吉,外加一名马来西亚公民做担保,以及在保释期期间,被告需到马六甲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
律师:被告是难民应不会逃跑
被告律师颜上钦说,被告于2017年到马来西亚,是一名联合国难民署的罗兴亚难民,在被警方拦截时是一名清洁工人。
他说,被告由始至终给予全面的配合,相信其难民身份,也不会逃跑,所以要求法庭将保释金降低至1500令吉,包括由一名马来西亚公民担保,及每月到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
法官最后允准被告以2000令吉保外,外加一名担保人及每月到反贪污委员会报到。案件订11月14日再次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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