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7日讯)马华社会运动局主任吴健南说,槟州前首长兼现任财政部长林冠英针对“槟城太子道卖地风波”,起诉槟州民青团前团长卢界燊、《中国报》和《光明日报》的案件,被槟城高庭宣判败诉,是大马三权分立和言论自由精神的胜利。
他今日在脸书发表贴文指出,根据2012法庭规则第1A条款,所有案件的审讯已不能再像过去般以司法程序等技术问题作为首要考量;反之,凡事必须以案情和公义为优先。
促财长尊重司法独立和判决
“因此,希望林财长告人败诉后,不要再以司法技术性理由作为推搪,而应尊重司法独立和法庭判决。
“这也是大马三权分立和言论自由精神的胜利,证明司法单位(总检察署除外)不会盲目屈服于一些不可一世嚣张高官的淫威。”
他说,更重要的是,在任何一宗民事案里,原告若要起诉他人诽谤,当然也要聘请受法庭认可的合格翻译员,针对有关被其指控具有诽谤性的言论,进行专业翻译而不能随意穿插个人额外主观诠释。
他说,这作为原告的基本责任,因此,若真得涉及翻译员的翻译原文问题,那肯定是原告本身的技术问题,跟法庭技术问题无关。
“又或者有人一开始恶人先告状后,面对骑虎难下窘境。所以草草找个技术性下台阶收场。”
槟城高庭法官拿督罗斯拉育25日宣读判词时说,诉方在入禀书中,未以中文原文写出所有指控含有诽谤字眼的部分。有关诽谤字眼只翻译成英文,而非法庭规定的马来文。
诉方未看新闻原文进行翻译
另外,诉方翻译员承认将新闻稿从中文翻译成英文时,并未看着印刷版的报章新闻原文进行翻译,也没有证据证明翻译员收到的文字档与报纸原文相同。
她说,翻译员在翻译时,理应只是翻译,不应加以诠释文字的意思。基于这些理由,她宣判诽谤诉讼未能成立,林冠英败诉,须付卢界燊、《中国报》和《光明日报》各5万令吉。
林冠英则说,法官的判决是基于对技术性要件上的考量,并非依据案情所指控的言论是否涉及诽谤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