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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2019
中国外商投资法元旦上路·确保外资权益
 (图:法新社)
(图:法新社)

(北京27日讯)外商投资法元旦上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27)日发布司法解释,针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最高法表示将确保司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指出,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新时代外资管理的新体制。

最高法《解释》明确,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罗东川指出,《解释》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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