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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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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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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30pm 03/03/2021

林佳香.警察该不该对匪徒开枪?

作者: 林佳香

上周五,两个吸毒者因行迹可疑遭巡警拦截,他们非但不停车,反以非常凶悍的方式撞开挡在前面的两辆车,巡警虽有连开7枪阻止,但仍让他们给逃脱了。

后来警方在不到24小时内就将2人逮捕归案,但两名巡警执法过程遭民众拍下上传社交媒体,引起网民热议为何警方不直接开枪射向匪徒,只是开枪射爆轮胎,也有民众质疑警方办事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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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询问了1名高级警官的意见,对方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指两名巡警开枪射爆轮胎的举动非常正确,并未出现执法不当的情况。

他解释,根据当时的情况,两名悍匪并未对巡警造成生命威胁,也未出示枪支等重型武器,加上他们当时是要逃跑,所以根据刑事法典第99条文,执法者是无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开枪射人,只能射击非生命的物件给予警示。

我追问,可是匪徒当时有倒车的行为,难道不算构成生命危险吗?

警官回答,匪徒正设法逃跑,巡警只能自己找地方躲,不能开枪,否则案件若上了法庭,律师就会质疑为何警方需要开枪射人,若解释不当就会成为另一宗刑事罪了。

他解释,根据刑事法典赋予警方的权力,警方在执法时能使用适当的武力,但不能超过匪徒的武力或暴力。

用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当匪徒手上只握有刀却没有展开攻击,警方就不能开枪射匪徒,一旦开枪射伤或射死匪徒,就可能被调查及被控。

如果匪徒手上握有刀及试图攻击警察,那警方就能开枪射匪徒,但不能射致命部位,一旦造成死亡依旧需要负责。

第三种情况,就是匪徒手上握有枪等武器,也有朝警察开枪,这时警察生命受到威胁,警察就能开枪自卫,属不犯法。

警官也分析,刑事法典第96条文至第106条文,已经很清楚列明公众有权以武力进行自卫,但这些自卫是受法律约束的。

因此,警方在执法时也被同样的条文约束,一旦越权就会出现执法过度及滥权的可能。

他最后也举例,2015年发生一宗警员因妻子及岳母遇到手持巴冷刀的抢匪试图抢劫,立即试图制伏匪徒,不料匪徒骑摩托车逃跑,警员见状开枪射向匪徒,匪徒因子弹贯穿胸口身亡。结果该名警员被逮捕,警方以谋杀角度进行调查,该案件已在法庭开审,目前未下判。

这案件发生后,也一度引起警队内部及外界的热议,当时言论几乎一面倒谴责该名警员在未危及人命的情况下开枪,属于滥权。此事后来也成为警队的借鉴,提醒警员在执法时应更小心,不能随意开枪。

在完全了解情况后,我自觉后悔和大部分的网民一样,觉得两名警员有点办事不力,为何不直接开枪射匪徒呢?直到向警官了解后,我才知道自己错了,写了这篇文章,希望能让更多人知道警方执法时并不能为所欲为。

其实,很多时候我和大部分的民众一样,都会在不知晓内情的情况下作出批评,然而这些点评可能充满误导性,只有进一步了解后,才能更接近真相,就从现在开始,让我们都成为理性的留言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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