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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0pm 27/10/2021

林冠英

槟海底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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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海底隧道案是否移高庭审 上诉庭择日裁决

林冠英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上诉庭择日作出决定是否批准移交高庭审理
林冠英(右)和哥宾星于周三早上现身布城上诉庭,等待上诉庭开庭审理其提出的上诉申请。(蔡伟传摄)

(布城27日讯)槟州前首席部长涉及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上诉庭三司基于需要时间研读上诉申请,因此将择日针对是否批准辩方申请将案件由地庭移交高庭审理作出裁决。

以拿督诺比阿里芬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也说,林冠英涉及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在下周的审讯,也会根据此前已择定的审讯日,继续在地庭审理。另二司为拿督仄鲁兹玛和拿督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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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7月12日,吉隆坡高庭基于地庭有能力审理为由,驳回辩方律师要求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案件如期在地庭开审。辩方随后就高庭的这项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在今日聆听此上诉申请。

此案已在今年7月13日,在吉隆坡地庭开审。至今已传召8名控方证人上庭供证。下一次的审讯日是在11月1日。

辩方:高庭审讯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较早前,辩方律师哥宾星在陈词时表示,在地庭审理的案件,最终的上诉只能去到上诉庭。

他说,此案必需移交高庭审理,那么辩方才有权力向联邦法院提出最终上诉。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在陈词时主张,高庭此前作出的裁决,并不是一项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决,辩方提出的上诉理应被撤销。

控方提出的论点是,此案已经在地庭审理,并指辩方提出此申请是在滥用法庭程序。

林冠英在此案中面对四项控状。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对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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