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5届人大常委员会周五(26日)举行第35次会议,会上表决通过决议《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能单独使用外语,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要是拒绝,将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3301至6603令吉)。条例明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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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要求,公共场所标识应如需同时使用汉字和外语,两者应表达相同含义,有关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的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讯息的标记。
条例适用场所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和其他重要共公场所。
有关规定的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和标示讯息的种类,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多个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依据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互联网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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