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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4pm 19/01/2022

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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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定为无国籍人士 沙出生男子获公民权 

(布城19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以2比1的票数维持高庭的裁决,即一名于1995年在大马沙巴出生的无国籍男子黄光辉(译音),有权根据联邦宪法获得

维持高庭判决

上诉庭三司今日透过线上Zoom视讯软件下判。2名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马和拿督古纳兰裁定维持高庭的判决;另一名法官拿督阿兹莎则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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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辉是于1995年在沙巴根地咬出生,大马籍父亲在他10岁时离世,国籍不明的母亲,则在他17岁时离世。

2次申请公民权驳回

他曾分别于2007和2014年向政府申请大马公民权皆被驳回。他于2019年6月20日入禀法庭申请司法检讨,以寻求数项庭令,包括承认他为一名大马公民。

高庭于2019年10月21日,宣判黄光辉是一名无国籍人士,并根据联邦宪法第二列表,裁决他是大马公民,同时谕令国民登记局总监发出身分证合黄光辉。

大马政府、内政部长和国民登记局总监随后就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并获得暂缓执行裁决的庭令。上诉庭今日判决维持高庭的判决。大马政府、内政部长和国民登记局总监为此案上诉人。

法官仄莫哈末鲁兹马今日念出多数意见判词时指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首个上诉理由或豁免司法审查条款问题,高级联邦律师(上诉人的代表律师)在陈词中承认,联邦宪法第二列表第三部分第二条文阐明,政府的决策不能在任何法庭被挑战,除了出现违规程序的问题。

他说,高庭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当有关当局的决策存在法律错误,有关决策可以通过司法检讨被挑战。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上诉人提出的首个上诉理由缺乏理据。”

此前,上诉人声称,黄光辉据称是私生子或是在未合法婚姻下出生的孩子,私生子应跟随母亲的国籍。

仄莫哈末鲁兹马指出,上诉人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指答辩人无法证明后者是一名无国籍人士,这是缺乏理据的理由。

他指出,答辩人出生在马来西亚沙巴根地咬的一家医院,这是无可争议的,其父亲是一名大马公民,母亲的国籍不明。

“虽然根据法律,无国籍孩子是跟随母亲的国籍,但我们同意高庭的看法,即答辩人已尽所能确定母亲的国籍。”

母亲国籍不明

他说,由于母亲的国籍不明,因此答辩人的身分也一样(无国籍)。

他表示,高庭在这方面并没作出错误的判决,答辩人的状况符合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并与联邦宪法第二列表第二部分第1(e)条文同读,并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公民权。

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阐明,每一位在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出生的人士,且具备宪法第二列表第二部分所阐明的任何条件,在法律下是大马公民。

仄莫哈末鲁兹马指出,因此高庭的判决并不存在错误,上诉人的上诉无理据,因此上诉被驳回。

接着阿兹莎念出反对意见判词时,批准上诉人提出的这项上诉。

她说,实际情况显示答辩人的母亲在他17岁时去世,因此答辩人不能说他不知道母亲来自哪里。

“答辩人曾向印尼驻马大使馆提出询问,但没获得正面回应,这说明答辩人知道母亲来自印尼。”

她说,因此,不能说答辩人是无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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