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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48pm 26/01/2022

改教

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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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维持上诉庭裁决  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无效 

(布城26日讯)一致驳回雪州(MAIS)主席及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新教徒注册处的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及高庭的裁决,即父亲为5名孩子单方面无效。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在Zoom线上聆听申请方及答辩方代表律师陈词后,宣读判词时说,法院认为申请方所提出的申请并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的门槛,因此法院不会发出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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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此案议题随着印裔妇女英迪拉甘地3名孩子改教案的裁决已解决,上诉庭及高庭遵循英迪拉案件的裁决是正确的,因此驳回此案申请。

“条例第117条文阐明,非穆斯林若心智健全及年满18岁可改信伊斯兰教,若尚未年满18岁,必须获得母亲和父亲同意改教。”

她也谕令申请方支付3万令吉堂费予第一答辩方,即5名孩子的母亲王女士。

另两司为联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及拿督斯里哈斯娜。

此案的5名孩子是于2018年11月被父亲改教,5名儿女当时的年龄分别是10岁、9岁、6岁、5岁及4岁,王女士是于2019年8月13日才得知此事,便寻求律师协助入禀沙亚南高庭,要求宣判5名孩子的改教无效。

雪伊理会主席提新论点
国文版宪法 应凌驾英文版

较早前,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主席及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新教徒注册处的代表律师莫哈末哈尼夫向联邦法院提出新论点,即国家元首是否已在联邦宪法第160B条款下规定马来文版本联邦宪法的有效性,因此马来文版本联邦宪法应凌驾英文版本的联邦宪法。

他引述英文《星报》于2003年的报道说,时任国家元首端姑赛西拉祖丁若出席马来文版联邦宪法的推介礼,那马来文版本联邦宪法应凌驾英文版本的联邦宪法。

他说,英迪拉甘迪的案件是以英文版本的联邦宪法做为依据,但马来文版本的联邦宪法阐明父亲或母亲。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使用的字眼是“双亲或监护人”能够决定18岁以下孩子的宗教信仰,但是在马来文版本的同一个条文使用的字眼则是“父亲或母亲”。

律师:申请方没呈修改后问题

王女士的代表律师卓莉琴说,申请方并没有提呈修改后的问题,也没有给予任何通知,对此提出反对,并表示申请方并未在高庭及上诉庭审理期间提出联邦法院第160B条款的论点。

她说,此案与英迪拉甘迪案件的差别在于2004年伊斯兰宗教(霹雳)行政法规第106(b)条文阐明,非穆斯林可改信伊斯兰教,若有关人士心智健全,以及若有关人士未满18岁,母亲或父亲或监护人能以书面同意允许改信伊斯兰教,但此案的2013年伊斯兰宗教行政条例(雪兰莪)第117条文阐明,18岁以下的孩子改教需要获得父亲及母亲的同意。

代表教育总监及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玛兹丽法对申请方最初提呈的庭令申请论点并无异议,但他们对申请方提议的修改后新增的论点表示不同意,因申请方并没提呈有关论点。

她也说,他们在高庭表达的立场是高庭需遵循英迪拉案件的裁决。

新闻背景
父为5子改教 母入禀

孩子母亲王女士是于2019年8月左右接获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新教徒注册处的信函证实5名孩子已被注册成为穆斯林,她因此入禀沙亚南高庭,以司法审核要求法庭宣判其前夫单方面为5名孩子改教成为穆斯林无效,并将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主席、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新教徒注册处、教育总监、大马政府及其前夫列为答辩方。

高庭法官拿督斯里敦阿都马吉韩沙于2020年7月21日裁决,父亲为5名孩子单方面改教无效,上诉庭三司拿督阿兹扎、拿督阿布巴卡嘉依斯及拿督斯里玛丽安娜则于2021年8月20日一致驳回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主席及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伊斯兰新教徒注册处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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