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梅来信说,她几年前买了一间房屋,在维修保证期间,主人房厕所发生漏水问题,经过维修后,问题并没有改善,有关方面也没有说明原因,造成问题迟迟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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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她写投诉信到律师楼,负责的单位有派人来维修,不过,那时已过了房屋所拥有的维修保证期。
她说:“当时,我并没有在维修文件上签名,因为需要时间观察,果然不出所料,漏水问题又再出现,再一次投诉时,负责维修的人员说,房屋过了维修保证期,不在其负责范围内。”
最近发展商又催促她尽快处理这问题,因为律师准备结算尾账,原因是还有5%屋款未过账,发展商献议赔偿她数百令吉。
她在信中提出以下问题:
1、请问应该接受这笔钱赔偿吗?还是交给法庭处理?
2、过了维修保证期,是否意味房屋的维修问题,就不获得理会?(而且这是之前的手尾)
3、我有权利提出更高赔偿吗?
4、我能入禀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吗?
答:陈锺灵说,秀梅来信没有提及发展商何时交屋,因此不能确定是否还能入禀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提出索偿申请。
我们向发展商购买房屋,在看到房屋的问题后,准备通过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提出索偿的有效期是:入住文件发出后的12个月内,或是维修保证期满后的12个月内,就是在发展商移交锁匙后的36个月内,假设维修房屋保证期是24个月。
关于秀梅提及是否有权利要求更高赔偿,陈锺灵说,购屋者有这样的权利,但这要看她与发展商之间协商的成果,购屋者希望争取更高赔偿,但发展商也有可能努力减少赔偿。
另外,秀梅问到是否应接受这笔赔偿,或是交由法庭处理,陈锺灵说,秀梅应该权衡案件交民事法庭处理胜算有多高、得与失之间的比率,然后才做决定。
发书面通知 较有利于争取
在维修房屋保证期满之前,假如秀梅有呈上书面通知,表明问题并没有解决,这样比较有条件争取,其实,在维修保证期间,秀梅给予发展商30天时间进行维修,如果发展商在这期间没有将问题解决,购屋者可以请承包商前来估价,然后给发展商及其律师各一份价格表,再给14天的时间,如果发展商依然没有行动,购屋者可以指示本身的承包商动工,然后将维修的开销从律师楼握的5%屋款中扣除。
许多时候,当我们耐心等待发展商做好维修的手尾工作,可是,有可能因为发展商一再拖延,导致可以解决的问题,却因为错过维修保证期,造成问题没有获得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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