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20日讯)一名大学职员因私藏2枚手榴弹、6把汽枪及2柄巴冷刀等军火武器,今日被控上峇株巴辖地庭并俯首认罪后,被判处监禁10年及鞭笞6下。
现年49岁的被告沙罗米面对4项控状,他曾在马来西亚敦胡先翁大学担任行政助理及服务专员,已婚并育有7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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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项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2月27日凌晨4时,在甘榜四加亭的住处非法拥有2枚手榴弹、10个塑性炸药(Plastic explosive)及6个电雷管(Electric detonator),触犯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
第2项控状指被告在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非法拥有两柄巴冷刀,触犯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7(1)条文。
第3项控状指被告在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私藏32颗9毫米子弹及4颗5.56毫米子弹,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8条文。
第4项控状则指被告非法拥有4把莱福软气枪(Airsoft Rifles)及2把软气短枪(Airsoft),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
部分汽枪通过网上订购
被告的辩护律师陈松元表示,被告将军火武器当作收藏品,他的部分汽枪是通过网上订购,从香港寄来本地,结果遭举报而被警方逮捕。
他说,被告于2020年2月落网后,被关押在马六甲双溪乌浪监狱,在同年10月,因为左脚细菌感染,从膝盖以下遭到截肢。
“ 过后被告又先后因为确诊冠病及心脏感染入院,导致审讯工作拖延至今,其身体健康状况也大受影响。”
他为被告求情时说,由于被告已认罪,所以此案并未传召任何证人,节省了法庭的时间,而且被告没有案底,也没有伤害他人,希望法官从轻发落,让被告有机会改过自新。
他透露,被告原本的辩护律师在昨日突然辞去职务,他临时接获法庭通知,要求他给予协助后,才义务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
主控官:被告应树立良好形象
主控官布斯巴副检察司认为,被告身为大学职员,应该树立良好的形象,但却在没有准证的情况下,私藏手榴弹这种危险爆炸物,所以必须依法判刑。
“被告私藏的手榴弹因为太过危险,有爆炸的可能性,所以也无法和其他证物一起带上法庭。”
地庭法官阿兹曼聆听双方陈词后,判处被告首项控状监禁10年及鞭笞6下,而第二至第四项控状,则分别判处5年、4年及4年监禁,刑期同时执行,并从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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