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宣布,从5月5日开始,同一集团公司可共用另外两种主牵引车(Prime Mover)及半拖车(semi-trailer),即箱型及普通货柜。
他今日在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说,这项倡议是继去年9月1日展开第一阶段后,即将晋入第二阶段。
ADVERTISEMENT
次阶段仅适用大马半岛
他强调,第二阶段的措施目前只适用于大马半岛。
他指出,在第二阶段下,主牵引车只能用于牵引已注册的同款半拖车(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阶段)。
他举例,正如一个已注册牵引箱型拖车的主牵引车,不能用于牵引普通货柜的半拖车。
他说,在这项倡议下,A执照注册的政策将维持在一个主牵引车对一个半拖车的比例(1:1)。
他表示,在这之前,即第一阶段下,牵引车只能以1对7的比例附属于半拖车上,这无疑在运作上造成了许多阻碍。
他表示,根据第二阶段的倡议,在同一集团公司下所使用的主牵引车及半拖车,必须向陆路公共交通机构(APAD)进行注册,并适用于大马半岛的申请。
他指出,交通部是根据持续进行的检讨而作出这项决定,以改善现有的条规,并加强该行业的效率。
助减营运成本提升效率
“我们根据国家良好监管实践政策(NPGRP),通过国家物流工作小组(NLTF)对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魏家祥也说,交通部于去年9月1日实施一项新政策,即允许属于同一个集团的公司共用主牵引车和拖车(trailer)运载货柜(Container)。
他指出,该倡议的第一阶段旨在协助物流公司减少营运成本,并优化该行业现有的资源,并达到效率及更有竞争力。
●同一集团牵引车牵引半拖车第二阶段条规(包括第一阶段的规定在内)
1. 只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旗下的第一层公司,而其母公司在子公司必须拥有至少51%的股份。
2. 共用牵引车及拖车所允许的重量,以半拖车的互换载重(BDM)及主牵引车的最低总重(BGK)两者之间的最低重量为准。
3. 任何针对违反相关法律的执法行动将只针对主牵引车。
4. 相关公司在向陆路公共交通机构提出申请前,必须先获得陆路交通局的技术批准。
5. 主牵引车只能用于牵引已注册的同款半拖车(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阶段)。例如一个已注册牵引箱型拖车的主牵引车,不能用于牵引普通货柜的半拖车。
6. A执照注册的政策将维持在一个主牵引车对一个半拖车的比例。在同一集团公司下所使用的主牵引车及半拖车必须与陆路公共交通机构进行注册(适用于大马半岛申请)。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