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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8pm 24/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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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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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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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

森华堂会员大会 95会员代表 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摄影:李光良
供FB/森华堂会员大会,95会员代表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95名出席的会员及代表,举手一致通过提呈的章程修改。

(芙蓉24日讯)森美兰中华大会堂今早召开2022年度,95名会员及代表一致通过与接纳的多项

修章组主任梁奕龙在汇报时指出,修改章程是在法律顾问郑瑞芝与张康华提供意见下完成,而这次的修改更详细,几乎从第一至最后一条的中英版本都有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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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修改章程中,包括新增了宗旨,也为被终止会籍的会员提供了上诉。此外,森华堂收入来源原本仅靠入会费,如今则修改并增加了租用会所、乐捐、其他合法管道取得收入,如投资。

“由于行管令这类突发状况,许多社团面临无法召开会员大会问题,因此章程修改也允许会议能以线上方式进行,而前提条件是大会主会场必须在森华堂,同时主席必须出席。”

他说,基于时代变迁,森华堂常设小组之一的法律组功能变小,因此章程将撤除法律组,而增加了文史馆管理委员会。

“主席、总务和财政三职,只可连任两届或6年,若当中三职是因悬空而被委任或代职,在改选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则不算连任,不受上述条文限制。”

他补充,森华堂也通过章程修改组织结构,将妇女组及青年团职权改为常设小组之上。

较早时,大会遴选顾问刘志文为大会议长,席间也一致通过10个关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社会的大会提案。

供FB/森华堂会员大会,95会员代表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梁奕龙针对章程修改做出汇报。

另一方面,针对第二十章:选举的第20.5条,即森华堂妇女组主席及署理主席与青年团团长及署理团长已是理事会当然理事,不得参与理事会选举,惟符合本章程准许的情况下,当然理事(当然副主席除外)可在复选会议竞选常设小组职位,或填补原任理事悬空之职位。

同样是会员的刘志文提出疑虑,妇女组和青年团为非注册团体,仅附属在母会,而母会是经过会员大会选举选出,如今署理主席可竞选常设小组走入母会,将妇女组和青年团权利正式化,在法律上,是否未来演变成有人挑战合法化?

张康华回应,他个人认为,挑战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但既然章程是受到承认和同意,就不需担心被挑战。此外,他不认为委任者资格就必须比被选者少。

署理主席张金祥则指出,华社一直面对青黄不接问题,若没有栽培下一代,如何有更好的精英进入组织,青年团和妇女组的专长会员纳入母会体制,是健康的现象,随着时代进步,应该被提升,并纳入章程成为定案。

梁奕龙则认为,妇女组和青年团高职者成为当然理事,条件必须是森华堂会员,基本上会员有资格担任理事,而这项条文唯一宽松地带是当然理事不必受限为会员一年才有资格,因此被挑战的空间很小。

供FB/森华堂会员大会,95会员代表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黄俊棠除了主持会员大会,也宣布全国华人文化节详情。

森华堂主席黄俊棠致词时,吁请政府加强拯救国内经济,制造更多工作机会,控制百物价格高涨,压下疫情扩散,稳定政治局势,吸引更多国外投资,让市场恢复生气,好让人民可以过上好日子。

他说,这场疫情不但夺走数以百万计人命,而且还导致通货膨胀,物价高涨的连环性问题,造成民不聊生,老百姓生活雪上加霜,苦不堪言,公积金局开放提款1万令吉,也出现大排长龙现象,可见人民钱不够用。

“随着国家经济不景气,也发生多起社会治安问题,遭殃的受害者不但损失钱财,生命还受到威胁。”

他指出,这届理事在去年4月18日诞生不久,就遇上行管令落实,会务被迫宣告暂停一阵子,但理事没有闲着,仍然热心投入社会公益活动,包括发动“疫起献爱心”援助基金、“救业运动”、年尾大水灾援助行动等,以实际行动关怀需帮助的各族群体,落实“进行慈善工作”的创会宗旨之一。

供FB/森华堂会员大会,95会员代表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黄俊棠(左六)带领团队,召开2022年度会员大会。

黄俊棠也宣布,由森华堂承办的全国华人文化节将于9月16至18日,在芙蓉中华中学礼堂举行,文化村则设在森华堂及附近范围,欢迎会员在各自会馆、组织或公司也配合森华堂,举办富含中华文化艺术气息的活动,掀起爱护、发扬、传承、开创中华文化艺术的使命。

他说,森华堂在2019年从吉打华堂接过承办全国华人文化节的旗帜后,时隔两年,终于将在5月8日掀开序幕,在马六甲三宝山点燃文化薪火,开展“百里文化火炬行”。

“我呼吁全体会员,全体森州人支持响应这项文化盛事,出钱出力参与及支持各项中华

文化艺术活动,让我们华族的文化、艺术及工艺精神永续流传,在我国遍地开花。”

此外,他指出,森华堂将于6月25日在统一宴会厅举办“森华堂成立40周年、妇女组35周年及青年团33周年庆典暨筹募文化节活动基金晚宴”,希望各会员积极响应,慷慨捐献文化经费,让本届文化节圆满顺利举行,让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人,可通过网络观赏这场在芙蓉隆重又盛大举行的文化盛会,借此打响森华堂及文化节的知名度。

供FB/森华堂会员大会,95会员代表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作为法律顾问的张康华,在场解说章程修改,解除会员疑虑。
供FB/森华堂会员大会,95会员代表一致通过多项章程修改建议
刘志文针对其中一项章程修改提出疑虑。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章程修改:(部分重点)

●第三章:宗旨

3.1.1 促进森美兰各华人注册社团之团结联系,增进情谊,谋求福利及排难解纷,并与国内其他有相同理念之组织保持联系与合作。

3.1.4 推动民主与人权建设,维护族群权益,倡议良好治理框架,实现公平民主的社会。

●第四章:会员

4.2.2.3 入会的商业机构其股权最大持有人必须为大马华裔,且有效持股超过70%。

●第五章:退会和终止会籍

5.2 上诉

5.2.1 被终止会籍的会员可在会籍终止通知书日期的30天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上诉。理事会在收到上诉函件的30日内须成立由非理事所领导的上诉委员会审核上诉的理据,然后向理事会提呈其审核的决定。

5.2.2理事会根据上诉委员会的报告再审议是否维持终止会籍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有关会员。倘若会员不满上诉结果,可向来届会员大会提出申诉,会员大会之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收入来源

6.2 本会可通过以下途径取得收入以实现本会宗旨:

6.2.1 出租本会会所空间及设备或其他不动产

6.2.2 通过乐捐筹办活动扣除开销所得

6.2.3 为本会利益从合法管道取得之任何其他收入

●第七章:会员大会

7.5 通过科技或其他方式,会员大会可在不同地点同时举行,并让会员与会及行使其发言及投票的会员权利。会员大会主会场必须为本会注册地址,主席须出席主会场。

●第八章:理事会

8.2 本会理事会由不超过四十九位理事组成,即每三年一次会员大会中选出至少三十位但不超过四十位的票选理事,四位当然理事,与不超过五位的受委理事。

8.2.1 票选理事乃是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出的理事。

8.2.1.1 票选理事须在选举后10日内进行复选,以选出理事会各职。

8.2.1.2 复选会议后,理事会须于30日内进行宣誓就职仪式。

8.2.4 当然理事及受委理事须符合一前提条件,即须为本会会员,但可不受入会满一年才有被选权的限制。

8.4 本会之常设小组如下:

(1)辅导组

(2)培训组

(3)资讯工艺组

(4)福利组

(5)文教组

(6)康乐组

(7)社会经济组

(8)文史馆管理委员会(简称“文史馆管委会”)

8.5 除当然副主席之职位,票选理事在复选会议选出理事会各职位。若在复选会议中有至少一半的与会票选理事同意,可开放常设小组之职位让当然理事(当然副主席除外)竞选。若与会票选理事一致同意,可把常设小组之职位悬空,然后通过委任方式填补。受委理事可通过委任方式担任被悬空的理事职位。

8.6 当然理事(包括当然副主席)在复选会议享有投票权,但没有被选权,若以上第8.5条文的情况出现则除外。

8.8.2.1 批准每次不超过RM15,000之开支

8.9.1.3 通过科技或其他方式,理事会会议可在不同地点同时举行,并让理事与会、发言及投票。

8.9.2.3 通过科技或其他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可在不同地点同时举行,并让常务理事与会、发言及投票。

8.10.1 理事会任期为一届三年;三年任满后,各职位可连任,惟主席、总务与财政三职不得同一人连任相同职位超过2届或6年,但中途接任悬空职至改选不超过一年或中途代行职务者则不计算在内。

8.11.3 原有理事担任之职位悬空后,可由不任职的普通理事及受委理事填补,惟当然理事及受委理事只能填补常设小组之职。

●第9章:各职位职权

9.1.4 核准不超过RM5,000之本会特别开支。

9.4.4 有权批准本会特别开支不超过RM1,000。

9.6.2 财政可保存零用金RM1,000,如超过时即须存入本会银行帐户。

第十章:财务规定

10.1 通过支票或电子支付系统从银行提款,须由以下每个组别之其中一签字人,共三人联合在支票上签署或在电子系统联合授权方为有效:

(1)A组:主席或署理主席

(2)B组:财政或副财政

(3)C组:总务或副总务。

●第十一章:稽查

11.1 会员大会委任两位非本会或属下妇女组或青年团理事为义务稽查及聘请一位合格稽查师为受聘稽查。

●第十二章:产业管理与信托

12.2 本会之不动产业,若要变卖、转让或抵押以取得贷款,须获不少过90%的会员大会与会会员议决通过,方可实行。

●第十三章:诠译

13.1 章程所列本会与会员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及活动通知、提案提交及通告,可通过手递、邮件、电邮、传真或理事会认可的电子或科技应用程式传递,惟由理事会决定采用何种合适的方式。

●第十四章:顾问团

14.1 为表扬对本会有特殊贡献人士,或因会务所须,以下顾问团之职可委任予符合资格者:

14.1.1 永久名誉顾问

14.1.1.1 凡对本会有功且捐献RM1,000,000或以上或与之等值之不动产或动产予本会。

14.1.2 名誉主席

14.1.2.1 凡担任本会主席至少任满一届,且任内积极推动本会会务。

14.1.3 顾问

14.1.3.1 凡对本会或社会作出卓越贡献,或对某领域有非凡成就者。

14.1.4 法律顾问

14.1.4.1 能为本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专业律师或法律事务专家。

●第十七章:解散

17.1 本会之解散,须由不少过本会四分之三会员出席的特别大会定夺,并须至少三分之二的与会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章:选举

20.5 本会妇女组主席及署理主席与青年团团长及署理团长已是理事会当然理事,不得参与理事会选举,惟符合本章程准许的情况下,当然理事(当然副主席除外)可在复选会议竞选常设小组职位,或填补原任理事悬空之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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