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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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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50pm 09/05/2022

净选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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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槽罢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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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槽罢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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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选盟坚持颁反跳槽罢免法 “让选民决定是否补选”

(八打灵再也9日讯)坚持政府应制定和颁布(AHRL),并交由相关选区选民决定,是否有必要腾空该国会选区;而罢免请愿书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因这样既可促使人民代议士更加负责,又可让政党制度更趋于稳定。

书面意见呈国会特委会

净选盟今日向草拟反跳槽法的国会特委员会提呈了制定反跳槽罢免法的书面意见,该建议书涵盖4项原则、8项书面意见及其相关课题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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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选盟今日发文告指出,以下情况则可提呈罢免请愿:如一名议员中选后辞职或被党开除,或因任何原因不再是该党的党员;除了出任议长时辞去党籍,及在放弃议长职之后重新加入原来的政党;以非政党候选人身分中选的议员,加入某个政党,也可以要求豁免。

文告说,中选成为议员后,在不可通过罚款解决的控状下被判有罪,不论是何种判刑的类型,及在可通过罚款解决的控状下被判监禁,及其上诉期届满(上诉未被推翻),尽管享有赦免权,但不包括1948年煽动法令、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11和233条文,以及2021年和平集会法令下的罪行。

还有就是尽管获准请假,该议员在连续召开6个月的立法议会会议中缺勤50%。

可重新参选

该组织表示,罢免建议应由主要倡导者所推动,请愿获得1%该选区选民的联署。一旦联署获得核实,选委会将在21天内(或少于21天)邀请合格的选民签署罢免请愿书。只要该选区有至少40%选民,或50%组成上回投票率的选民,签署了罢免请愿书就可悬空该议席。选委会将制定一个日期,而遭罢免的原任国会议员可重新参选。

净选盟认为,应赋权州议会探讨与制定符合本身反跳槽机制的自由,以确保州议会制定的反跳槽法,能绕过1992年最高法院宣判议员跳槽合法的案例。

文告说,应废除联邦宪法48(6)条款,允许在原则上持有不同意见的国会议员呈辞后,可在同一选区重新参选。另外修改条款,既使国会任期3年也可宣布悬空该议席,除非离国会届满期少于6个月,就无需举行补选。

“为了避免政府倒台,直到被开除或撤回支持的国会议员地位,通过补选获全面解决之前,原任首相应暂时出任“过渡首相”(Interim PM),并在补选后进行“确认信任投票”(CVC)。”

净选盟表示,为了政治稳定,国会应进行“建设性不信任投票”(CVNC)程序,以确保拥有首相替代人选才能罢免原任首相,该名替代人选须获得大多数议员支持。

“国会特委会应该扩大考量的条款,也涵盖至其领域如促使议员跳槽的诱因如不平均的选区发展拨款、政府相关公司(GLC)高职的任命作为回报、反贪会及内陆税收局选择性的调查行动及总检察长选择性提控。”

净选盟建议书问与答:

针对反跳槽法令,国会特别委员会(PSSC)与净选盟的7道问与答

立法仅限于修改宪法

PSSC问题1:在执行禁止下议院议员跳槽的条令时,是否应该仅限修改联邦宪法,还是包括草拟特定法案?

净选盟答:对于立法仅限于单独修改联邦宪法,还是通过个别议会法案进行宪法修正的疑问,我们的倾向是前者。

不过,若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需要超越联邦宪法的立法授权,那联邦宪法就必须纳入核心条款,同时在法案中体现更多程序过程。无需议会三分二多数制即可颁布和修订法案让人担忧的一点是,执政党可以利用多数席位,削弱反对党的权利或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反跳槽罢免法允选民申请罢免

PSSC问题2:独立国会议员是否受制于跳槽的条令?

净选盟答:对于一名独立国会议员在选举后参与某一政党,是否会被视为跳槽的疑问,我们的立场是,根据指导原则1,他们的选择必须获得选民的肯定,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其当选国会议员/州议员的原因,是否因个人知名度或无党派关系。如果选民无权确认或拒绝相关决定,议员在选举后单方面决定加入或离开政党,可被视为背叛或歪曲事实以赢得议席的行为。

因此,我们对跳槽的定义,包含一名独立代表(在没有任何政党委任书的情况下竞选)加入政党,以及离开政党独立竞选的人在内。

我们的倾向是,反跳槽罢免法(AHRL)允许国会议员的选民,通过罢免申请程序确认或拒绝相关决定,而不是自动悬空席位。

不建议扩大至上议员

PSSC问题3:上议院成员(上议员)是否应该遵守或受制于跳槽的条令?

净选盟答:至于是否要把反跳槽修正案扩大到上议员问题,我们的立场是,只要它不损害选民的权益,结社自由是一项基本自由。由于上议员并非通过选举选出来的,并且是由政党委任,所以我们不建议将反跳槽立法扩大到上议院成员。

作为制衡下议院的机构,上议员的独立性和投票权应该受到维护。赋予党领导人权力以惩罚不听从政党指示的上议员,中途罢免他们将扼杀他们的独立性,以及有效制衡下议院的作用。

反跳槽法包括党开除者

PSSC问题4: 国会议员被党开除党籍,被视为跳槽及席位腾空是否合理?

净选盟答:对于被开除党籍的国会议员,是否会因为跳槽而失去席位,以及存在党内竞争的问题,我们认为,豁免被开除的人将有损党对叛逃党员执行党纪的权力;如果他们被开除但没有退党,这会让他们继续保住议席,使反跳槽法无效。

如果已有反跳槽法并在喜来登行动中应用这项豁免权,那阿兹敏阿里和支持慕尤丁为新首相的10名公正党国会议员不会辞职,反而是会等着被公正党开除,那他们就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席位。

因此,我们的立场是,任何反跳槽法的机制,都必须包括那些被党开除的人,不过首选机制是通过反跳槽罢免法请愿,让选民决定代议士的去留,而不是政党领导。

获党委任书上阵非跳槽

PSSC问题5: 一名国会议员若在选举中使用其他政党的标志,是否需要成为该党的党员。若是的话,这个举动是否被视为跳槽,议席被悬空?

我们认为,若候选人已经收到该党的委任书,就没必要将其视为跳槽,因为这个人已被选民认可,以作为党的代表和意愿。

上届大选的其中一个例子是玛利亚陈,她不是公正党成员,但在公正党标志下竞选并获胜。随后,她加入公正党成为党员,那她必须腾出席位吗?这里用到的指导原则是她的结社自由,以及八打灵再也选民对于她在选举期间是否代表公正党的看法。

不应仅限于政党

PSSC问题6:(i)一名国会议员离开政党,并加入同一联盟中的另一政党,是否被视为跳槽,必须腾出席位?

(ii)一名国会议员离开政党,并加入不同联盟的另一政党,是否被视为跳槽,必须腾出席位?

净选盟答:这种情况发生在喜来登行动期间和之后,根据反跳槽解决方案的指导原则,如果没有无视选民在选举期间表达的意愿,个别议员和政党选择他们隶属关系的自由是很重要的。

上述情况的问题在于在选举中竞选的政治联盟与个别政党的重要性,以及选民投票给联盟还是联盟中的政党。另外,如果政党受到反跳槽法的约束,那就需要考虑对联盟内部动态的影响。

我们的立场是,任何反跳槽法都不应仅限于政党,而是应该包括拥有相同竞选宣言的注册联盟,因为选民很可能是投票给他们希望在未来5年成为政府的联盟。鉴于选民已经考虑彼此间没有正式承诺的情况,未注册或松散的选举契约应被排除在反跳槽之外。

自动腾出政党席位,或被逐出联盟将过于苛刻和危险,这很容易被联盟中更为强大的政党滥用,以决定联盟的方向。如果其他政党挡道,他们就会迫使其他政党离开或驱逐对方。因此反跳槽罢免法请愿的方法会更可取。

州议会自由选择反跳槽机制

PSSC问题7:反跳槽的条令是否适用于州议员?

净选盟答:我们一直都呼吁给予州议会自由选择自己的反跳槽机制,来处理他们的跳槽问题。

我们的立场基于以下理由:

(i) 通过尊重各州寻求自己解决方案的权益,维护联邦主义精神。

(ii) 允许制定更好和更符合背景的解决方案。

(iii) 允许各州克服联邦反跳槽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任何限制。

民选代表应对选民负责

在回应国会特别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前,净选盟依据重要性,由高至低提出以下指导原则:

1. 民主的核心是“选民的选择”,他们选出来的代议士,代表着他们的意愿。一名民选代表应该对其选民负责。选举后民选代表的隶属关系变更,必须由选择他的选民确认,而不是国会议员的单方面决定。

2. 结社自由在民主和代表选民集体意志的选举自由国家中是基本的,即使这与政党领导和离开政党相悖,也必须受到保护。

3. 党内纪律对于有效推动竞选承诺和政策,并在国家重大问题上有着明确立场是有必要的。

4. 落实的便利和成本效益是一个考虑因素,惟需以上述几点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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