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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4pm 26/05/2022

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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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安东尼

使用伪造文书罪成 彼得安东尼监3年罚5万

彼得安东尼使用伪造文书罪名成立,被判处3年监禁以及罚款5万令吉。(黄志汉摄)

(吉隆坡26日讯)吉隆坡地庭今日宣判沙巴州基本设施发展部前部长拿督使用文书罪名成立,被判处3年监禁以及罚款5万令吉。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阿祖拉在作出上述宣判后指出,3年的监禁刑期从今日算起;若无法缴付5万令吉的罚款,则以15个月的监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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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安东尼的代表律师迪瓦南旦随后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条文,向法官申请暂缓监禁刑罚以待上诉。

他说,辩方会在下星期就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暂缓监禁申请获批

他也说,彼得安东尼面对的这项罪名,最高刑罚只是7年,因此不能被列为严重的罪行,他因此要求法庭允许彼得安东尼继续保外。

阿祖拉允许辩方提出的暂缓监禁申请,以待上诉,同时也谕令彼得安东尼必需在今日缴付5万令吉的罚款。

彼得安东尼也获准以5万令吉保外。

法官:控方举证排除合理怀疑

较早前,阿祖拉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控方成功举证排除合理怀疑,而辩方却无法对控方挑起合理疑点,因此裁定被告彼得安东尼罪名成立。

她说,伪造信函对控方证人没有任何利益,而旁证结合其他证据表明,只有被告有犯罪动机。

“法庭同意控方的陈词,即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有关的工程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颁发,而Asli Jati有限公司是其中一家参与公开招标的公司。”

她指出,虽然法庭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有关的信函中加入不实陈述,但旁证说明了只有被告有机会这么做。

她说,加上证人的供词,已经足够说明被告就是伪造该信函的人。

被告模糊工程想法

“法庭也发现,有足够的供词显示被告欺骗了第三名控方证人(沙巴大学副校长莫哈末苏谷)、第八名控方证人(沙里菲教授)和第九名控方证人(沙巴大学注册官拿督阿都拉),模糊他们对于有关工程的想法。”

她说,被告还不诚实的诱骗第12名控方证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以让政府延长Asli Jati有限公司的工程合约。

她指出,在考量了控辩双方的陈词以及所有证人的供词后,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共传召15证人

阿祖拉是在去年12月14日宣判控方举证成功,彼得安东尼表立。

此案在今年2月9日进入证人的自辩阶段,辩方在盘问3名证人后于2月18日结案。

彼得安东尼是辩方的首名证人,另2名辩方证人分别是其私人助理艾米克里斯托弗,还有Siaga Informatics私人有限公司数字鉴定经理努鲁艾曼。

控方自去年4月5日起,共传召15名证人,包括纳吉、前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莫哈末依尔旺及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扎基阿兹米。

根据控状,彼得安东尼被控作为Asli Jati有限公司董事经理,伪造志期2014年6月9日的沙巴大学校长办公室信函。

他被指以欺诈为目的,有意在该文书中加入不实陈述,据称沙巴大学与Asli Jati工程公司已展开合作,也就是该公司同意注资和成立一间技术培训中心,而沙巴大学全力支持该公司的申请,以通过直接谈判方式落实工程。

他被控于2014年6月13日至8月21日期间,在布城联邦政府行政中心首相署的首席机要秘书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6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和罚款。

辩方:属旧控状求轻判

在阿祖拉宣判彼得安东尼罪名成立后,迪瓦南旦就刑罚陈词时,请求法官轻判被告,并指这是陈旧的控状。

迪瓦南旦说,此案的案发时间是在2014年,然而被告是在2020年才被提控,超过6年的时间。

“被告是在2015年被录取口供,然而直到2020年才被控。”

他指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是陈旧的控状。

迪瓦南旦也说,Asli Jati有限公司由被告所持有,已帮助了沙巴大学的许多学生,为这些学生提供在该公司实习的机会。

他说,被告是在沙巴的一名活跃政治人物,自2000年就开始为民服务,也曾担任部长长达2年的时间。

他指出,被告从案件的开始至今,都给予全面的合作。

控方:“劫持”工程让人不安 

主控官哈惹斯副检察司就刑罚陈词时指出,此案控状中提及的工程,原本已通过公平的招标方式颁发给REMT Utama私人有限公司,然而,被告却“劫持”了该工程。

他说,被告通过“后门”,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他指出,被告在自辩阶段时的供词说明了被告承认通过某种方式取得工程是正常的。

“这一证词显示了这个国家令人不安的现象,即规避公平招标是正常的事情。”

他说,这间接说明了这样的举动是正常现象。

哈惹斯进一步说,这是令人恐惧的,因为这是来自一位前部长的说法,即承认这是一种正常的做法。

“被告也试图证明没有法律和法规不允许他这样做。”

他表示,这个国家需要实行良好的治理和透明度,包括公开招标。

辩方以SRC案为例求暂缓刑罚

此外,迪瓦南旦在申请暂缓监禁刑罚时,也以纳吉涉及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为例。

他说,在SRC案中,高庭及上诉庭皆批准暂缓执行监禁以及罚款的申请,有关案件涉及的刑罚和罚款比此案来得高。

“在我们的这宗案件,只是一项控状,我当事人(彼得安东尼)被判处3年监禁和罚款5万令吉。”

他因此要求法官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条文下,批准辩方提出的暂缓监禁刑罚申请,以待上诉。

他也要求法官允许彼得安东尼在下周才缴付5万令吉的罚款。

控方:罪行严重反对暂缓申请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反对辩方暂缓监禁的申请,并指不是以刑期去定义罪行是否严重以及是否能暂缓监禁,而是要看被告是如何犯下罪行。

他说,被告犯下的罪行依然属严重的罪行。

他指出,承审SRC案的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在SRC案中允许暂缓执行监禁和罚款,这不是一项好的法律。

“尤其是暂缓缴付罚款,当被裁定有罪的人士申请暂缓缴付罚款,有关的裁决为下级法庭打开了闸门。”

他说,辩方要求在下周才缴付5万令吉罚款,这是没有依据的。

他指出,被告在此案的保释金为5万令吉,他相信在今日支付5万令吉的罚款对被告来说没有任何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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