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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21pm 13/06/2022

SRC上诉案

SRC上诉案

SRC上诉案主控官入禀 反对女王律师为纳吉抗辩

(吉隆坡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主控官,今日向法庭入禀宣誓书,反对来自英国的女皇律师乔纳森莱德劳在联邦法院的SRC国际公司上诉案中作为首席辩护律师为纳吉抗辩。

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其中一名主控官阿斯鲁夫副检察司在宣誓书中指出,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166法令)下,申请人(乔纳森莱德劳)并不具备资格被接纳为此上诉案的临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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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马来西亚语资格

他说,申请人并不具备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11(2)条款下所要求的具备马来西亚语(Bahasa Malaysia)的资格,以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18条文下,在临时申请中取得成功。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日前在入禀法庭的宣誓书中指出,乔纳森莱德劳所拥有的丰富经验,是本地律师所没有的。

阿斯鲁夫在宣誓书中指出,沙菲宜声称本地没有律师为纳吉辩护,这番说法是奇怪的,因为沙菲宜和辩护团队从案件在高庭阶段至联邦法院阶段,已在为纳吉辩护。

“这些案件包括了非正审申请、长达3年在高庭和上诉庭期间提出的实质性上诉。”

他说,在本地法律方面,申请人并没有表现出具备任何特殊资格和经验。

他指出,在联邦法院的SRC国际公司上诉案中,申请人在辩护方面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并不高于本地的律师。

指对本地法律不熟悉

“很难理解,作为一个对本地法律不熟悉的申请人,怎么可以说比本地资深刑事律师更全面、更具备资格(在此上诉案中辩护)。”

阿斯鲁夫说,本地资深刑事律师就包括了沙菲宜,后者经常在马来西亚各级法庭,为类似的案件进行辩护。

“实际上,在案件高庭审讯阶段和上诉庭的上诉阶段中,清楚说明了沙菲宜具备特殊资格以及经验,以在联邦法院为案件进行辩护。因此,这项申请是没有理据的。”

他进一步说,在联邦法院阶段的控状并不是新控状,而是沙菲宜从高庭以及上诉庭阶段,就开始处理的案件.

“因此,这申请没有理据,必需马上被驳回。”

他指出,综上所述,该申请没有理据,也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以让法庭根据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18(1)条文行使自由裁量权。

森莱德劳申请16日过堂

乔纳森莱德劳是在今年5月31日,入禀吉隆坡法庭,申请成为马来西亚律师,以在联邦法院的SRC国际公司上诉案中作为首席辩护律师为纳吉抗辩。

乔纳森莱德劳所提出的申请理由包括纳吉在联邦法院的将涉及严重、复杂及/或新问题,有关问题与刑事和民事法律数个分支有关,还有实践和证据、上诉人的宪法权利、控方的诉讼程序、承审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

高庭已择定6月16日为乔纳森莱德劳提出的申请进行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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